法律分析:税务机关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因为核定征收是在纳税人无能立建账、不能准确进行核算,或者虽记账但账目管理混乱,收入费用凭证不全而难以查账征收时,才实行核定征收。所以当纳税人有上述情况时,税务机关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假如经营不好,收入亏损,养活不了财务会计人员,可以申请税务机关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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