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首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因为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作为履约的内容的,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人力资源、设备条件与技术力量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