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判刑的依据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不同的刑罚和罚金。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有区别,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机关的利益或公民权益,而诈骗罪主要是骗取财物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犯的量刑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法律分析
一、诈骗犯判刑的依据是什么?
诈骗犯判刑的依据,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存在诈骗的违法事实的,
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种量刑处罚的情况,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犯判刑的依据明确规定了不同数额的罪行应受到不同的刑罚。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在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上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犯的刑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依法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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