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及时抢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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