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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75条规定?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是关于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规定。

小区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共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一般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处分共有车位。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即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前,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当事人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

2.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属于业主共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在如今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胀,很多开发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发展。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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