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镇结核病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乡镇防痨医生职责
1、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2、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
3、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4、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5、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
6、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
7、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二、村医职责
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
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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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三、培训工作制度
1、 为便于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正常运转,对乡级项目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进行培训;
2、 培训内容以《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为依据,并结合全县工作情况进行;
3、 培训对象:各级医疗单位、呼吸内科医生、放射科医师、各乡镇防痨医生、乡村医生;
4、 培训时间:各医疗单位有关人员及防痨医生每季度初8号。乡医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
5、 建立健全培训考试制度,不通过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项目工作。
四、结核病疫情追踪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结核病疫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检查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及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或疑诊为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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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的病人,包括住院病人均要向县结防所报告,同时通知病人到县结防所归口治疗。
二、凡收到辖区内医疗单位肺结核疫情报告后,县结防所要及时核对《初诊病人登记本》,避免出现重复登记情况,确定病人是否到县结防所就诊;对未就诊者予以登记,填写病人追踪通知单,进行追踪。追踪方法:
1、电话追踪:对有电话的病人,县结防所追踪人员直接用电话与病人进行联系,说明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意义,劝导病人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检查。
2、乡、村医生追踪:无法用电话联系的病人,县结防所通过电话与各镇级医生联系,告知病人的详细情况,由镇级医生通知村级医生,再由村级医生与病人进行联系,督促病人到县结防所就诊。
3、对未到位病人再追踪:通过电话和村医追踪的病人,若3天内未到县结防所就诊,乡镇医生应主动到病人家中,了解具体的情况,劝导病人到县结防所就诊检查。
4、县结防所结防医生可直接追踪病人。
五、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一、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或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进行X线检查;放射科发现的疑似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在“X线肺结核病例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二、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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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可疑或确诊的病人,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结核病防治所,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一同交县结核病防治所,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四、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门诊病人要及时转诊,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出院后,应将病人、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县结核病防治所,出院时一律不能带抗结核药品。
五、防保科(公卫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一次与县结核病防治所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六、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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