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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逾期交付责任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0.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0.1.1和10.1.2不作累加)。

  10.1.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六条6.1.1项中的期限),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六条第6.1.1项中的比率)。

  10.1.2 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0.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0.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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