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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监察大队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发言材料范【收藏】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一)解决欠薪工作成效明显第一季度,共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案件xx起,涉及人数xx人,涉及金额xxxx万元。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工依法讨薪意识。第一季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宣传工作,印制了农民工维权告知牌500份、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标语100条、农民工维权宣传单2万份,法律知识手册3000册、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板面30块,发放到各办事处及建筑工地,引导农民工合法讨薪。二是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因历史遗留问题、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多层转包欠薪等复杂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探索建立了区综治办、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多部门联合处理,减少了协调的难度,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执行专人多点值班制度。春节及两会期间保证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随时接听农民工电话举报投诉。同时,在重要时间节点派专人在市政府、管委会和区信访大厅门口值班,保证农民工讨薪上访案件及时得到解决。除夕夜张大队亲自带队处置农民工欠薪案件。三是预防为主,主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第一季度春节前,按市里统一安排,组织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重点项目检查,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检查,两个层面相结合,共检查工地82个,及时排查拖欠农民工资问题隐患,防患于未然。四是加强司法衔接,引导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讨薪。第一季度,区劳动监察大队积极与区法院协调,引导5起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五是联合办公,创新劳动监察工作模式。安排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人员与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大厅联合办公,在处理农民工资拖欠问题上,劳动监察大队与仲裁办公室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通过联合办公,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

(二)日常工作规范有序

一是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考勤签到制度,要求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维护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树立了良好形象。建立了劳动监察档案室。将各类专项检查资料,案件处理卷宗等资料统一整理归档。

二是是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服务质量。在办公室和办事大厅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公开栏,实行政务公开,使服务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职能职责、办事流程、工作人员一目了然,方便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办事;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宁可自已多走路,不让群众多跑趟。

三是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整治。第一季度,持续开展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联合区执法局、区工商局联合执法,共集中检查10次,出动人员200余人次,检查各类中介机构130余家次。四是加强信访案件处理。第一季度,共接到市长热线等上级转办信访案件44起,均已办结。四是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第一季度,开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帐户,一季度处罚童工案件一起,金额2万元,巡查企业22家。通过严格的执法检查,一方面纠正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切实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稳步推进仲裁办公室克服了人员少,案件多的困难,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是做好仲裁案件审理工作。20xx年第一季度航空港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办公室共接待咨询案件共70起;接收处理案件31起,其中不予受理5起,立案受理26起,已全部及时录入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二是推进落实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工作。起草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终局裁决适用办法》,并在案件审理中运用。三是提升欠薪案件处理效能,起草了《关于建立集体欠薪案件和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机制的暂行办法》、《欠薪案件快裁快审实施细则》等文件。四是加强仲裁宣传工作。第一季度,制作宣传展板三块,摆放在仲裁办公室门口,向广大劳动者宣传政策法规;向郑州市人社局上报月稿3篇及典型案例分析1篇,3月30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表题为《是主动辞职还是因违纪而解除合同》的文章一篇。

二、第二季度重点工作

(一)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项检查活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向区发生两次以上集体讨薪案件的47建筑施工进行农民工资支付检查,下达行政指导书。

(二)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建立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完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区内企业诚信等级评价。

(三)做好执法委托的衔接工作。及时对接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全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委托的衔接工作。

(四)做好20xx年度职业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工作经历情况核查工作。按照市人社局要求,按时完成20xx年度职业资格考度通过人员工作经历情况核查工作。

(五)做好培训工作。按照年初工作计划,第二季度拟组织全区劳动监察暨劳动仲裁业务培训。培训范围为劳动监察员,协管员及各事处劳保所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范化建设,开展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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