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篇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关于**工程的《合作协议》,现因乙方无力履行该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予丙方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予丙方,甲方同意乙方之转让行为。
二、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权利均由丙方承继,丙方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三、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在履行《合作协议》中所引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三方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如乙方已经收取的款项是否应向丙方转移,工作的移交(包括文档资料的移交)和确认等等。
五、转让费用: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支付乙方**元,该费用与甲方无关。
六、如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友好协商解
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篇二】
甲方:_________
乙方(转让方):_________
丙方(受让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三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的(甲、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甲、乙、丙三方确认,自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甲)乙方将《______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丙方完全了解上述合同的内容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接受并承担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所规定应方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即丙方取代方的地位。
2、甲、乙、丙三方确认,本补充协议为(甲、乙)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承受,(甲、乙)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丙方概括承受(甲、乙)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
3、(甲、乙)方同意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方退出《_________合同》关系,由丙方承受(甲、乙)方在《_________合同》中的地位,并由丙方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4、(甲、乙)、丙双方之间不再另行签订新合同,双方仍需按照原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5、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原甲乙之间签订的《_________合同》中的内容执行。
6、甲方收取乙方___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转移至丙方账户,乙方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由乙方与丙方结算,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票据,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自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篇三】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于20______年10月19日签订一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洲尾尾(土名)一块面积为45.69亩的土地出让给乙方使用等【具体见东莞市洪梅镇法律服务所(20______)东洪法见字第94号见证书】。现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
二、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向乙方履行的合同义务视为甲方已向丙方履行,乙方向甲方履行的义务视为丙方已向甲方履行。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丙两方重新签订一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作为前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替代。如新签订的合同与原甲乙两方签订的前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不一致的,以新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为准。
四、乙方与丙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部条件,由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甲乙双方自行结清,与丙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持一份,见证单位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协议签订时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协议签署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篇四】
《合同法》第79条也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对于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若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一般而言,以下四种合同权利不适宜转让: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
②以选定债务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个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等。
④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篇五】
怎么转让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
1、合同权利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是合同债权。
3、合同权利转让既可以是全部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权利的转让。
4、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一同转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
5、债权人转让合同利益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不发生效力。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篇六】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是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而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且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包括合同的义务内容;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第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第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转让通知是绩权转让的必备条件,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债务人应出具收到通知的。对于债务人的通知,一般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债权人进行。新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关于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的证明文件。如果未尽通知义务,债权人对合同权利的转让就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原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委托合同、赠与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因而也禁止转让。但如果债权人承担新增加的负担或风险的除外。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转让人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让人,并将转让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无偿转让债权,转让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但转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转让人不负担保责任。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具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权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销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
抵销权
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按照对等的数额相互充抵,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互相消灭,不再履行。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其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抵销的实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当事人互有可以抵销的债权;在存在抵销的债权时,债权必须是均已到期;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或同一性质的债务,不同性质或不同种类的债务是不能抵销的;抵销的债权必须属于法律所允许。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抵销的债务不能进行抵销。如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抵销。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时,主张抵销的,应当及时向债权转让人发出抵销通知,抵销的通知在到达债权人时,即可发生的效力。但是,抵销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抵销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与限制;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合同义务的转让,只要依法进行,是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义务的转移首先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方面是不相同的,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影响,在债务人更换后,新债务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并且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义务的转移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由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合同中原债务人的义务。主债的全部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不发生变更,并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一部分债务,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成为新债务人,而第三人仅就其与债务人签订了转让债务的协议部分承担合同义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再如,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的继承权、抚养权、著作权等不能随原债务人转移义务而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的抗辩是基于原债务人所享的对债权的抗辩而存在,如果原债务人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就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经典推荐
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权利义务转让是将自己的权利给了别人,但这里必须要有一份还是一份协议书才行,以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是提供参考。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独家转让20xx20xx批文。
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于20xx年月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内容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原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丙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享有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不承担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2、乙方同意,乙方按照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原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丙方。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基于原合同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无需再基于原合同向乙方履行义务。
3、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受让甲方在原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将享有甲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承担甲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转让方式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将20xxXXX批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交付给丙方。
第三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权利义务合法、有效。
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向丙方履行其在原合同中的各项权利义务。
3、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原协议项下的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原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第四条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转让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债权人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6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纪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崎,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上海市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靖远。上诉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轩公司)、原审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局)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孙之斌、张岩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璐轩公司一审诉称:2006年9月9日,中国路桥集团杭浦高速公路十合同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十项目经理部)与上海维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翱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维翱公司向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杭浦高速第十合同段工程供应3000吨钢材;逾期付款,应向维翱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此后,维翱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路桥集团未能全部履行付款义务。2007年9月17日,十项目经理部确认所欠货款本金为人民币5 346 309.44元,应付违约金506 995.21元。2007年11月16日,该项目经理部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2008年2月4日,三公局支付货款人民币5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4 853 304.65元。路桥集团后重组为中交集团;三公局于2006年向维翱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对其截止于2006年11月30日的付款账目进行核对,要求维翱公司予以确认。2008年4月15日,维翱公司与璐轩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维翱公司将对中交集团、三公局享有的债权和违约金追偿权转让给璐轩公司。维翱公司于2008年4月19日向中交集团、三公局以邮政快件的方式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中交集团、三公局均已收悉。故璐轩公司要求中交集团支付货款人民币4 853 304.65元,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15日的违约金人民币488 481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三公局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中交集团、三公局承担。中交集团一审辩称,璐轩公司如果认可三公局承担债权债务,则中交集团就不再承担责任。中交集团与维翱公司所确认的欠款本金数额是3 846 309.44元。因维翱公司开具了假发票,致使中交集团的付款行为无法进行,故中交集团不存在违约问题。现其已换开了真实发票,所以本案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即使存在违约金,约定的标准也过高,故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支付。中交集团现确认本金为3 846 309.44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三公局一审辩称,三公局确认所欠货款为人民币3 846 309.44元,不存在利息支付的问题,另认为三公局应为付款人,而非中交集团。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案外人路桥集团经招投标并中标取得杭州至上海浦东高速公路(嘉兴段)建设工程。2006年9月9日,路桥集团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十项目经理部(甲方)与维翱公司(乙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维翱公司向十项目经理部负责的路桥集团杭浦高速第十合同段工程供应3000吨钢材;钢材价格以上海西本钢铁集团每日网上宝钢免检产品报价上浮280元每吨;该工程工期定为6个月结束。在2007年2月5日,维翱公司必须将甲方所需钢材全部送完,十项目经理部必须将乙方所垫货款于2007年3月10日全部付清。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该合同签订后,维翱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2006年12月15日,十项目经理部与维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十项目经理部无法偿还已到期的2006年9月、10月货款2 398 000元,故由十项目经理部每月补偿维翱公司47 800元。2007年4月3日,十项目经理部向维翱公司承诺,确认截止至2007年3月30日其应支付维翱公司的钢材款为4 095 807元,因资金困难,予以分期给付,若不能按计划时间支付货款,则按合同每日以货款总额千分之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每月支付。此后,十项目经理部向维翱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货款和补偿金的义务,但未全部清偿。2007年9月17日,十项目经理部确认2007年8月至2007年9月欠维翱公司货款本金为5 346 309.44元,至2007年9月应付的赔偿金为506 995.21元。2007年11月16日,案外人宁波市鄞州鸿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武广铁路东湖特大桥项目经理部代十项目经理部向维翱公司以银行汇款形式支付100万元,附言注明为材料款;2008年2月4日,三公局向维翱公司以银行汇款形式支付50万元,附言注明为钢材款。2008年4月15日,维翱公司与璐轩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维翱公司将其对中交集团、三公局享有的债权人民币4 853 304.8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488 481元转让给璐轩公司,合计人民币5 341 785.85元。维翱公司于2008年4月将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书面通知中交集团、三公局。中交集团、三公局均已收悉。另查,2005年12月,路桥集团与原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合并为中交集团,三公局为其下属的独立核算子公司。庭审中,三公局提供了一份中交集团致相关单位的函件,证明杭州至上海浦东高速公路(嘉兴段)建设工程的后期管理等诸多事宜由三公局承担。璐轩公司认为该函件既未经过维翱公司确认,亦未经璐轩公司确认,故法院不予认可。璐轩公司主张在十项目经理部向维翱公司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双方存在先付违约金后付本金的交易习惯,据此认为维翱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和2008年2月4日收到的人民币150万元为违约金,并非欠款本金。中交集团、三公局对此交易习惯的说法予以否认,并称维翱公司在收取货款本金后开具发票,在收取违约金后开具收据,不存在先付违约金后付本金的交易习惯,维翱公司所收取的上述两笔共150万元均为货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钢材买卖合同、银行汇款凭证、银行进帐单、补充协议、承诺书、债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资料、收据、发票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外人十项目经理部与维翱公司签订有钢材买卖合同,该经理部负有向维翱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2007年9月17日十项目经理部的书面确认,该经理部应付维翱公司货款余额本金为人民币5 346 309.44元,至2007年9月应付违约金为506 995.21元。十项目经理部为路桥集团所成立,而路桥集团与原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于200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合并为本案被告中交集团,故原路桥集团的债权债务依法应由中交集团承继,其应为维翱公司付款义务方。中交集团将路桥集团杭浦高速公路十合同段项目的权利义务交由三公局承担的文件,未经债权人同意,依法不具债务人变更的效力。而三公局向维翱公司自愿支付货款50万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璐轩公司据此而要求其承担支付其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连带责任,于法无据。维翱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璐轩公司的行为,已书面通知中交集团,故涉案转让通知书合法有效。现璐轩公司要求中交集团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根据2007年9月17日十项目经理部的书面确认,其已确认了所欠维翱公司的货款本金和违约金的数额,另根据银行汇款凭证记载的2007年11月16日与2008年2月4日共150万元的两笔汇款均已注明为钢材款,而维翱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据此确认维翱公司与璐轩公司所签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债权金额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述计算,维翱公司实际转让给璐轩公司的债权本金数额应为人民币3 846 309.44元,另将违约金人民币488 481元一并转让给璐轩公司。故中交集团应给付璐轩公司货款人民币3 846 309.44元和违约金488 481元。因维翱公司是将债权转让给璐轩公司,并非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璐轩公司,故璐轩公司要求中交集团继续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三百八十四万六千三百零九元四角四分;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一元;三、驳回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交集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璐轩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1、维翱公司债权转移通知上的印章原件与该公司曾经使用的印章对比,两印章存在明显区别,债权转移通知及转移协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2、原审认定,2007年9月17日,十项目经理部确认欠款本金为 5 346 309.44元,赔偿金为506 995.21元,该认定不完整,不准确;3、维翱公司开出假发票,使中交集团无法入帐,因此中交集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4、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璐轩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三公局同意中交集团意见,但未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维翱公司对中交集团享有债权,根据维翱公司与璐轩公司协议,维翱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璐轩公司,并通知中交集团,一审中中交集团对维翱公司转让债权未持异议,仅抗辩转让数额有误,现中交集团二审又称难以确认维翱公司的转让行为,但未提出足够证据,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2007年9月17日确认的欠款金额,扣除嗣后付款,确定中交集团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璐轩公司根据2007年9月17日对帐单主张违约金数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中交集团上诉认为违约金过高,本院不予支持。维翱公司向中交集团最初交付的发票,虽有瑕疵,但均已更换完毕,且发票交付并非拒付货款之理由,故对中交集团以发票交付存在瑕疵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一百九十二元,由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六百零二元(已交纳),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四万零五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一百九十二元,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钱丽红审 判 员张 岩代理审判员孙之斌二○○九 年 六 月 三 日书 记 员王 敬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间数: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房屋质量: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应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并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将出租房屋收回。
第三条 租金及其缴纳
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由承租人在每月5号之前以现金方式向出租人预交下一个月的租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承担逾期部分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四条 押租
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五日内向出租方交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房屋押租,该等押租在合同期满、出租房屋有关设施完好或非因承租方原因损坏时,由出租方在五日内将本金退还给承租方。
第五条 合同的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第六条 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
修缮房屋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应每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方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方维修房屋时,承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方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方协商解决。经出租方同意,由承租方承担的修缮费用可用于冲抵租金或由出租方分期偿还。
第七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人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售出租房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合同期限届满
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如果承租方一时确实无法找到其他房屋,出租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拒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出租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本合同前述条款的规定向承租方交付合理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承租方____元。
2.出租方不能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每逾期一日,应负责赔偿承租方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给承租方造成人员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的,还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公章)________ 承租方:(公章)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实用!权利转让合同协议模板8篇
如今有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接触到合同,签订合同不是我们的出发点,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是时候对自己要进行的合同进行签署了,可以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合同范本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实用!权利转让合同协议模板8篇”供大家借鉴和使用,希望大家分享!
权利转让合同协议(篇一)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____市____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100xxxx5420)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 土地使用权 同时出卖给乙方(附 房产证 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 定金 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 土地出让金 )。
六、 办理房产证 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 房产过户手续 ,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 抵押 、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 违约金 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____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 罚金 ,逾期____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 合同解除 ,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xxxx8485),空调两台(型号:015xxxx8549 ),热水器(型号:109xxxx4554),浴霸(型号:102xxxx6985),饮水机(型号:108xxxx9264),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
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xx (印)
身份证 号:
住址:____市____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
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买方):张xx (印)
身份证号:
住址:____省____市南坝镇23号
电话:
权利转让合同协议(篇二)
甲方:男,身份证号:
乙方: 男,身份证号:
地址:____县白沙乡高坪村大沙土村民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本人所属坐落位于狮子山(原名:保管室背后)的南北向的左侧
第二层楼房约90平方米左右转让给乙方,该房土地证号:,建字第
一、转让方式:为长期性转让给乙方
二、该房的楼梯间,院坝空地属双方共同使用,使用期间共同维护、管理,该楼层的楼梯间一半所有权属乙方所有。
三、该房如国家要规划搬迁,赔偿与甲方同等享有。
四、该房在建筑造成各类 债务 及罚款由甲方负责,在办理 宅基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由甲方提供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转让金额为贰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21580000元)付款方式:首付签合同之日由乙方付给甲方壹万伍仟捌佰元整(1580000元),
第二次付款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贰拾万元整(:0000元)付款以凭据为证(注:公摊过路费伍佰元整已给甲方)。
六、该房收款人:签定合同属该户法定代表人,如今后家人出现干扰,所有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后继人权全负责。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此合同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权人: 乙方: 在场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范本三 出让方(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xx编码: 受让方(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 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 代理 人】姓名: 国籍: 地 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地产转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 法规 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 路 号的房地产,并包括该区内的建筑物 附属及配套设施(附配套设施清单)。 产权证号为 字第 号。 整个产权 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按现状交付本合同标的物。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承担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全部房地产权的转让价格为 单价 元每平米,总价为为 元整( 元)。 最终总价以房管局实测面积计算的总价为准,交款金额多退少补。
2、房地产产权买卖的 契税 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办理产权中的测绘费由甲方承担,其他费用等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各自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按约定按期将转让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帐号:
1、首期付款: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价的,即人民币 元整( 万元)。 2、最终付款:乙方于年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金的%,即人民币 元整( 万元)。
第四条 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
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交付房产的有关项目资料复印件。
2、甲方收到乙方最终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相关的全套资料及房产,此时视为交接完毕。
第五条 双方的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违约处理。 逾期在30天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39
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所交款项中按合同总价的15%视为定金没收。 2、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房产或相关手续的,按逾期违约处理。 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协议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产权转让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六条 其他责任
1、甲方保证转让的房地产权没有纠纷,转让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办理 产权过户 登记或发生其他 债务纠纷 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作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受让房地产而支付的.资金为乙方正当合法所有,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变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协议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共 页,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 让 方: 受 让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范本
【第3份 】购房权利转让合同样本
甲方: 身份证 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xx 团 购房 的认购权转让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xxx系统团购房的认购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该团购房的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认购权。该团购房具体状况如下:
1 、转让的团购房认购权(含地下车位一个)座落于xxx路街道办事处,名称为“xxx”,建筑面积为 90 至 120 平方米(此面积不含地下车位面积),认购房屋必须同时认购车位一个。
2 、该团购房均价为 3800 元 / ㎡,建成后因楼层和**差异等因素,实际价格可能会高于和低于 3800 元 / ㎡
第二条: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认购资格转让费 元(大写: 元),原认购协议交由乙方保管。
第三条: 乙方今后交首付款和正式签订 购房合同 的时间,以开发商通知时间为准,具体选房、抽房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相关事项并负责办理更名手续。乙方对所购房屋自行承担风险,甲方不负责任何风险和有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条: 如果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xxx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失效,甲方退还乙方全部转让费。
第五条: 本协议为一次性转让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
甲方 ( 签章 ) :
乙方 ( 签章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权利转让合同协议【篇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转让方):_________
丙方(受让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三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的(甲、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甲、乙、丙三方确认,自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甲)乙方将《______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丙方完全了解上述合同的内容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接受并承担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所规定应方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即丙方取代方的地位。
2、甲、乙、丙三方确认,本补充协议为(甲、乙)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承受,(甲、乙)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丙方概括承受(甲、乙)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
3、(甲、乙)方同意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方退出《_________合同》关系,由丙方承受(甲、乙)方在《_________合同》中的地位,并由丙方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4、(甲、乙)、丙双方之间不再另行签订新合同,双方仍需按照原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5、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原甲乙之间签订的《_________合同》中的内容执行。
6、甲方收取乙方___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转移至丙方账户,乙方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由乙方与丙方结算,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票据,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自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权利转让合同协议【篇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于20______年10月19日签订一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洲尾尾(土名)一块面积为45.69亩的土地出让给乙方使用等【具体见东莞市洪梅镇法律服务所(20______)东洪法见字第94号见证书】。现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
二、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向乙方履行的合同义务视为甲方已向丙方履行,乙方向甲方履行的义务视为丙方已向甲方履行。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丙两方重新签订一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作为前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替代。如新签订的合同与原甲乙两方签订的前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不一致的,以新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为准。
四、乙方与丙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部条件,由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甲乙双方自行结清,与丙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持一份,见证单位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协议签订时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协议签署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权利转让合同协议(篇五)
《合同法》第79条也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对于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若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一般而言,以下四种合同权利不适宜转让: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
②以选定债务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个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等。
④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权利转让合同协议(篇六)
怎么转让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
1、合同权利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是合同债权。
3、合同权利转让既可以是全部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权利的转让。
4、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一同转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
5、债权人转让合同利益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不发生效力。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权利转让合同协议(篇七)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是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而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且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包括合同的义务内容;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第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第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转让通知是绩权转让的必备条件,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债务人应出具收到通知的。对于债务人的通知,一般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债权人进行。新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关于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的证明文件。如果未尽通知义务,债权人对合同权利的转让就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原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委托合同、赠与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因而也禁止转让。但如果债权人承担新增加的负担或风险的除外。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转让人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让人,并将转让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无偿转让债权,转让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但转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转让人不负担保责任。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具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权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销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
抵销权
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按照对等的数额相互充抵,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互相消灭,不再履行。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其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抵销的实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当事人互有可以抵销的债权;在存在抵销的债权时,债权必须是均已到期;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或同一性质的债务,不同性质或不同种类的债务是不能抵销的;抵销的债权必须属于法律所允许。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抵销的债务不能进行抵销。如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抵销。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时,主张抵销的,应当及时向债权转让人发出抵销通知,抵销的通知在到达债权人时,即可发生的效力。但是,抵销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抵销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与限制;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合同义务的转让,只要依法进行,是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义务的转移首先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方面是不相同的,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影响,在债务人更换后,新债务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并且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义务的转移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由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合同中原债务人的义务。主债的全部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不发生变更,并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一部分债务,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成为新债务人,而第三人仅就其与债务人签订了转让债务的协议部分承担合同义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再如,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的继承权、抚养权、著作权等不能随原债务人转移义务而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的抗辩是基于原债务人所享的对债权的抗辩而存在,如果原债务人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就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权利转让合同协议(篇八)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甲方与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 购房合同 )。 根据购房合同约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向 有限公司交付了房款,青岛xx公司于________年向甲方交付了房屋。房屋座落于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性质为 公寓。
经协商,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缴清上述房屋的水、电、暖及物业服务费、维修费等相关费用。
购房合同中(合同号: )甲方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转让、受益等权利。
二、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日内将购房合同权利转让事宜通知 有限公司。
三、乙方有权依据甲方与 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
四、合同转让价格:总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 定金 元,交付合同转让款 元。
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及购房合同无其他争议。因甲方的原因(包括 有限公司)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双倍赔偿乙方房屋价款的损失。双方履行协议后,如遇政府规划搬迁、 拆迁 等情况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涉案纠纷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并共同选定 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不 开庭审理 ,由仲裁庭根据本协议制作裁决书,在裁决书中不载明争议事实与裁决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书内容和裁决结果。本案仲裁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见证人: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