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答辩状范文【篇1】
答辩状范文中离婚答辩状的法律知识以及离婚答辩状怎么写的方法指南
离婚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编,电话。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编,电话。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二、
三、
此致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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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答辩状范文【篇2】
行政答辩状范文
行政答辩状的一些范例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______,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__工商发(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第 __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黄______经原告人施______介绍,从_____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______将该机组生产厂_____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____年___月改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_____县______石灰厂。该机组经 _____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 17400元,利率高达174%,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
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综上所述,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______)第______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______和 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______ 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___工商发(_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答辩书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
文章正文:
行政诉讼答辩书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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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答辩状范文【篇3】
本文主要是写在答辩状范文中刑事答辩状范文怎么做呢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江苏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被答辩人陈*,男,3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答辩人因陈*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名誉和人格的事实。今年6月17日,陈*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胡*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处长做了反映,这有胡*、王**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2、陈*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何**
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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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答辩状范文【篇4】
民事答辩状范文法律知识以及民事答辩状范文怎么写
答辩人 :,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因民事诉讼原告的亲属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 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
1 、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关联 , 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 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的亲属死亡的侵权者 , 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原告与肇事车辆粤 L02116驾驶员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 , 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辆粤 L02116 车挂靠车主市集装箱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请求权人 , 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 , 除被保险人以外 , 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况且 , 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 , 如果那样的话 , 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 , 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xx 年 3月 23 日,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 , 法院不能按照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请求 , 来判决本答辩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 , 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 , 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 , 保险公司不应该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 鉴学习国外的做法 , 把保险人本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 , 从方便受害者的角度 , 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 , 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保险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是说保险公司 可以 将计算出来的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 但不是 必须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只是从方便受害者、简化手续的角度 , 由保险公司把本应该支付给被 保险人的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 但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草案 ) 已出台讨论稿 , 从该 ( 草案 ) 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国家对于强制三者险的立法精神及真实涵义。强制三者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采用统一的费率标准 , 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话 , 其费率标准将会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费率。而不象目前存在 5 万、 10 万、 50 万甚至 100 万元等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参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统一以 4 万元作为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 , 来履行强制三者险赔偿责任等情况 , 即将制定的强制三者险限额不可能定在如本案保险合同的 50 万元这么高。而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 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无过错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来收取保费,当然不应该履行无过错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本答辩人不是侵权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本答辩人仅仅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 系,通过被保险人这个桥梁才产生对第二者的保险给付义务 , 但这个义务是间接的 , 只在本答辩人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 , 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民事赔 偿责任的一种垫付责任 , 不存在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更不存在对整个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受害人谢万平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负同等责任,所以受害人谢万平自己应该承担事故损失 40% 的民事责任。因而 , 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损失都要求本答辩人承担的诉讼请求明显是不合理的。
本案涉及到两个赔偿责任计算标准 , 一个是侵权的被告对原告方的侵权赔偿责任 , 因为该交通事故发生于 20xx 年 1 月 23 日 , 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 ( 以 下简称《解释》) 生效之后 , 当然应该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另一个赔偿责任标准是本答辩人与被告安骏公司之间的保险理赔计算方法与标准 , 因为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于 20xx 年的 3 月 23 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 81 号 :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_) 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 及保险合同的约定 ,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 , 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 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我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以下简称《解释》) 施行后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 20xx 年 5 月 1 日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 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的规定。
本答辩人与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50 万元的限额只是一个计算方法 , 而不是强制执行标准 , 我们的保险理赔仍然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载明的标准计算 , 而不是按最高院的《解释》计算。因而处理本答辩人对公司的保险赔偿标准仍然必须依据《办法》的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 , 死亡补偿费是按照十年计算的。
3 、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 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该《指导意见》第 21 条规定 .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 , 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 ,根据受害方的请求 , 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可判决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该条的理解分为两个部分 , 第一部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首先必须确定各方当事 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 第二部分是在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 , 再根据受害者的请求 , 选择不同的赔偿给付方式。根 据该条第二部分的规定 , 受害者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直接代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 也可以向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或驾驶员要求支付赔款 , 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与车辆的所有人、 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明确的是 , 无论受害者采取哪种索赔方式,其所应得到的赔偿金额是已经先行确定的,其总额是固定的 , 法院根据受害者的请求所判决的结果在金额上应该是相等的 ,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担的只能小于或等于与机动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连带承担的。换句话说 , 《指导意见》第 21 条的规定 , 只是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受害者拿到赔款的角度 , 对已经依责确定的赔款 , 按照受害者的请求,采取有利于受害者的赔款给付方式而己 , 并不是如现在许多人所错误理解的 ,以为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 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超过按责任划分所应得到的事故赔偿 , 以为只要没有超过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范围 , 即使是受害者负有责任 , 也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责任限额范围并不是指保单上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 ( 最起码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这样理解没有法律依据 ),而是指具体到每一个事故中 ,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依法赔偿给受害第三者后的实际损失部分承担的责任限额范围 (《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就是这么规定的 ) 。因为保险合同实际上有两个责任限额 , 一个是保单上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 ,一个是具体到每一个事故中的实际责任限额。假如是按照最高责任限额来理解《指导意见》第 21 条规定的话 , 那在审理时先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这一做法就失去了意义 , 那就应该是先扣除了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 , 再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反而更方便、快捷一些 , 就没有必要这么规定了。
同样 , 如果按照最高责任限额来理解的话 , 那就使条文第二部分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并且前后矛盾。如果保险公司是按照最高限额承担责任的话 , 那么车辆所有人、实际 支配人、驾驶员承担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一 致的 , 否则,所有的受害者如果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更多的赔款 , 就只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了。而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要为对方的过错承担其应该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的话 , 则又明显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矛盾。所以说 , 参照该规定 , 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在人民法院依法 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 , 再在其实际应该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出台,对该条应该如何理解与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从该条文的上下文来看 , 似乎可得出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那么一旦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 , 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的结论。但是 , 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如不论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如何 , 一律由保险公司赔偿 , 与该法相悖 ; 其次 , 《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以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为条件 , 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仅对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部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三 , 根据《指导意见》第 21 条的规定 , 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再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存在矛盾 ,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优先适用哪部法律 , 在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 , 不能简单地单独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本答辩人认为 , 破解目前部门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因为法律本身就可以理解为公平的代名词。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 ,按照商业三者险费率标准承保的 , 本答辩人的保险合同是按 照《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公平、自愿原则签订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并不能把整个保险原理与原则全盘否定 , 把整个处理保险法律关系的原有法律、法规全盘推翻 , 不然的话 , 将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极大混乱。
5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 , 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者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 , 这是无容置疑的。但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及广东省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的出台 , 保险公司可以被直接起诉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共同被告,受害第三者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 则打破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放在同一个诉讼中审理的诉讼程序原则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是否直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不重要 , 关键是受害一方的当事人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界限 , 把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公司 , 完全等同于侵权当事人对待 , 把向侵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向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等同 , 甚至超出了保险公司作为 合同当事人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要 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象本案原告人的这种做法是明显错误的 , 是违背法律的原则精神及公平原则的。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目前社会上有许多人从行外人的角度来理解。其中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这一概念 ? 实际上应该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 , 所应承担的实际责任范围 , 而不是指保单上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范围口实际上每一份保险合同都是附条件的保险合同 , 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 , 保险公司才相应承担保险责任或免除责任。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条款是一个整体 , 不能割裂开来 , 断章取义。目前绝大部分的保险赔偿都只要按照实际 责任限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只有极少数是按照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在代位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时 ,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是同一方 , 其既然要履行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应该履行的义务 , 当然就可以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抗辩权。
买卖合同答辩状范文【篇5】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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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延长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改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_______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