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 篇1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对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约束,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流动性普遍较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势必面临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本文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问题,结合我国现行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做一些探讨研究,以供同行参考。
关于经济补偿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惩罚论”,认为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第二种是“社会责任论”,认为经济补偿是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的补偿,是一种社会责任;第三种是“积累贡献论”,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积累贡献的体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具有惩罚的性质;经济补偿与我国正在逐步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一起,共同构成对失业人员的保障体系,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谨慎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社会和谐,这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与过去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即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却与过去的规定不相同。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只有一个标准,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至于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或者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是否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则不再过问。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对这14种法定情形归纳为七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权而产生的经济补偿。
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也就是说,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者直接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当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否达到要求,应当由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确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类型是用人单位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经济补偿。
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两种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种类型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谓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而不是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两个方面。
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第四种类型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这里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关键,如果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尽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种类型是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
在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并且也做出了法定的补救措施,劳动者仍然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提前书面通知的义务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种类型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包括用人单位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以及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四种情形。
其中,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但是,没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破产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条新的规定。
第七种类型是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
这里应当注意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并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定合同,但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这时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也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笔者曾作为某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一个诉讼案例。
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因病住院20天,单位为其支付了医疗费。
张某出院后继续上班,此时离劳动合同期满只有10天,一直到劳动合同期满后5天时,单位以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为由,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单位工作,单位没有异议,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请,张某不服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查阅了我国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据此,笔者打赢了这场官司。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原劳动合同消灭。
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开始。
所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将视同续订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将受到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将成倍增加。
经济合同 篇2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 篇3
出租车管理办法废止,有助于理顺管理体制,接下来,还须深化出租车改革,以承接它给公众带来的对政策利好的预期。
据报道,昨日上午,住建部网站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的决定》,决定自3月16日起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意味着,这项已施行了18年、涉及出租车管理的“顶层”规定已正式废除。
《办法》的废止,既让很多人觉得“没有一点点防备”,又并不令人意外:毕竟,《办法》中的有些具体规定,已远落后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之对应的我国沿袭已久的传统出租车管理体制,也落下某些亟待革除的病灶。
如《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就是“份子钱”的来源。另外,《办法》中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被认为是禁止网络约车的政策依据。正因如此,其废除被舆论广泛解读为,为正在推动中的城市出租车改革和与之配套的互联网约租车管理方案立法铺路。
更重要的`是,依照《办法》规定,城市出租车管理有多个主体,九龙治水。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这就意味着,在以往的部门分工下,出租车在城市里,算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归住建部管;一旦出了城,才归交通部门管。这种条块分割,动辄造成出租车管理的权属不明晰。
相应的改革,也就成了大势所趋。要看到,在以理顺管理职能为指向的政府大部制改革框架下,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正式挂牌,至此,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能由住建部移交给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告终,也是必然态势。
但由于政策过渡、衔接受限于某种行政反应滞后性,直到交通运输部于20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于去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办法》仍然存在。这就导致两个部门规章同时存在且都有效,导致规章打架问题,而现实往往又决定了,在政策“竞合”的背景下,更能保护既得利益的规定往往被使用得更多。
所以这次废止决定,从程序上看,是清理打架规章、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但对中国的出租车行业改革来说,却意味着移除了一个陈旧的、不适应新技术的政策障碍,也为深化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带来更多腾挪空间。尽管说《办法》废止,不等于出租车行业打车难、服务差、行业不稳定等痼疾就能立马消除,但这终究能让放开出租车牌照管制少些“规章壁垒”。
事实上,今年全国2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就表示:在此次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改革“份子钱”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
而《办法》废止,与这一系列的改革愿景也构成了顺承关系。
破旧之后还得立新。《办法》废止,固然理顺了出租车管理所涉的职能主体,但它会否将这种利好的预期,传导到深化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的出台实施上,还有待期许。本质上,改革就是成文法规与政策不断随着形势而变的过程,而废除《办法》是迈出了其中的重要一步
经济合同 篇4
________市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国____________市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________外贸公司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 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 由____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________公司相应地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 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 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购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降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出售方。出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1、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xx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经济合同 篇5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意义
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经济合同审计应当分为合同草签前的审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和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以实现对经济合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在当前,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1、可以帮助完善经济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
2、可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避免经营风险;
3、可以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
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指当事人就相关经济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条款也已基本确定,但双方尚未签字前所进行的审计。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因为经济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任何失误,在实质上就已经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形象、信誉方面的损失,甚至是经济方面的损失)。
故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谈判过程中就介入,既便于了解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又为以后的审计打下基础。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确保经济合同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需要;
2、确保经济合同的条款完整,意思表达清楚准确;
3、确保经济合同合法合规合理,避免经济纠纷,预防经营风险。
(二)应索取的资料。
内容包括:
1、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2、对方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3、对方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身分证,或者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授权委托证书;
4、对方当事人开户银行账号;
5、对方提供的履行相应经济合同能力的证明材料;
6、选择对牙签订合同的理由的书面报告;
7、业务部门到对方实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对方地点、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情况、技术水平、履行经济合同内容的能力等);
8、经济合同专草本。
(三)审查的主要订容。
1、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性。
包括:
(1)明确经济合同项目的内容,审查企业现有资源是否可以满足该需要;
(2)是否已列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或者其他计划,且符合该计划的要求;
(3)是否已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
2、审查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其内容为:
(1)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违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方针、政策、计划的要求,履行该合同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利益;
(3)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有签订该合同的权利;
(4)对方是否有履行该经济合同的能力和诚意;(5)选择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签订合同的对象。
3、审查经济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内容为:
(1)审查标的的名称是否规范;
(2)审查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
(3)审查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4)审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
(5)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不同的经济合同,其条款和内容不完全相同。我们下面以购销合同为例,说明经济合同应包括的条款。
购销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和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运费的承担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
(6)接(提)货单位或者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8)验收方法;
(9)产品价格;
(10)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在对购销合同进行审查时,应注意:是否包括了上述这些条款?所缺的条款是否不必要?每一条款的表述是否完整、清楚、明了、准确相关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根据审查结束;提出详尽的书面进意见,会同合同签订部门讨论解决办法,以完善合同,实现合同审计的印标。
对于一些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还应咨询法律顾问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的意见,以便充分完善合同条款,防止在合同中存在任何法律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合同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有:
(1)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金的代扣代缴的问题,特别是与个人或者外方签订的经济合同;
(2)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服务及后续服务的要求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3)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担问题,特别是技术服务或者技术转让合同。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
2、检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以重要合同为基础,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以及是否明确通知对方。例如,分批销售合同,查明对号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货款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及时足额支付。若对方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是否采取相应催收措施,是否在前欠未清之前,暂停供货,或者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等。
2、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首先,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合规。按照经济
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才合法: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其次,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按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文书、电报、传真等形式。
3、审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4、审查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四、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
即在经济合同已经履行,即将清算,以解除双方的合同经济责任前所进行的审计。在正常情况下,千般的经济合同没有必要进行此类审计。但一些非常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当进行此类审计,如投资合同的清算审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竣工决算审计等。因为这类审计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门研究,在此不述。
五、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相关条件
1、必须建立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经济合同责任和企业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
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限;哪些经济合同属于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和办理办法;合同的审计要点。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未经审计的重要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相关款项。这是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制度保证,没有该制度,合同审计就不可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合同审计也就没有制度依据,可有可无,或者流于形式。
2、审计部门相应制订较为详细具体的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以指导企业经济合同的审计。这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
3、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专司经济合同审计之职。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可以下设专职合同审计部门,或者设专人负责经济合同的审计。在人手不够时,再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实施交叉审计。所聘请的兼职审计人员必须品质好、素质高、能力强、经验丰富,并应对他们的工作进行适当的指导。
4、领导支持和重视经济合同审计,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领导应在这些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人力上给予支持;在出现不同意见时,能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部门的正确意见;经常听取审计部门对重要经济合同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督促及时处理。
5、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是发挥经济合同审计的关键。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应注意:不以监督检查者自居;遇到问题多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遇到不同意见,要采取分析说理的方式;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水平。
经济合同 篇6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合同法体现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视,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中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我认为具体有以下主要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
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属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较属于客观事实的违约行为和免责事由更为困难,因此严格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为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正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以下优点,英美法系在合同的违约救济中采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德国也正在逐步转向严格责任原则,由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共同参与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应该说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归则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中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的赠与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的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较之过去三个合同法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首先,《合同法》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如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损失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另外,《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其次,我国《合同法》对损失赔偿额进行了合理限制,如第113 条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6 条违约金定金不并用规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第119 条的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损失赔偿额的限制上,我国合同法尚缺乏损益相抵规则。所谓损益相抵,是指守约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则而获得某种利益时,包括费用的避免和损失的避免,在其应得的损失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得的利益部分。损益相抵规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得到一体遵循,但都特别强调利益取得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当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也体现出惩罚性,如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 违约金高于但不是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惩罚性; 根据第115条的规定,当采取定金担保出现违约时,若违约并未造成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低于定金数额时,适用的定金即具有惩罚性。
另外, 根据第11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英美法系较之大陆法系更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这体现在其对实际履行的态度上。英美法上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首要的违约救济是损失赔偿,而非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作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是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指导的,即以所谓衡平法院法官的良心为准,需要个案酌量。同时,它又作为一种补充救济方式,总以例外的方式存在,所以其适用的条件通常以其不适用的情况表达出来,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对英美法系的以上做法提供了理论根据,他们认为,若他不履约而增加的收益超过对方因其履行而可获得的利益,那么他的违约行为就是一种有效益的行为,即所谓:“有效益违约”(efficient breach)。
这对合同双方而言没有损害,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也是有益的。
“有益违约”主张只要赔偿守约方可期待利益即可不实际履行,其假设的前提便是可期待利益是确定的,这些都使该理论受到许多批评和反对。
反对者认为,可期待利益的确定本身便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可期待利益赔偿中的种种限制,如损失的可预见性、确定性等,使守约方基本上无法得到充分补偿;另外违约后的交易成本并不一定比实际履行中的交易成本低,往往导致极不效益的后果。
因此他们主张扩大实际履行的适用,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补充。不过,目前美国合同法上仍将损失赔偿做为首要的救济方式,虽然许多法院对实际履行的适用的确出现日益灵活放宽的趋势。
我国合同法未采用英美法的做法,而是通过第107、109、110 三个条款将继续履行作为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确定下来,规定经守约方要求,金钱债务应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情况外,也应实际履行。
这是符合我国目前现实经济生活需要的,它对于保障守约方实现其合同目的,严肃合同纪律,消除信用危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实际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在我国合同法中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保障的。
首先,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的先进规则。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被认为预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拒绝向债权人提供充分担保的一种违约行为。
明示毁约制度是以前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缺失的一项制度,此次《合同法》在第94条和第108 条中对其作出了规定,填补了这项空白。其中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和英美法中默示毁约制度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给付义务。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以下缺陷:
其一,依据原因上的限制。尽管法国法和德国法对不安抗辩的行使原因一采支付不能主义,一采概括主义,但都是以财产的减少为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而另一方难为对待给付的原因,却不限于财产的减少,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都可能表明债务人将难以对待给付,这时债权人却不能行使抗辩权以保护自身的权益,显然是立法中的一大缺陷。
其二,法律救济方法的不足。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法是有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即应继续履行义务。
在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可否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比较含糊,尽管有些学者主张应有解除权,但从法律条文来看是没有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更是没有规定。这样就极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及时了结争议,增加了双方的损失,导致了连环违约等情况的发生,使整个市场秩序受到不利影响。
而默示毁约制度正可以克服不安抗辩权的以上弊端。《合同法》第68、69、97等条款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充分吸收借鉴了默示毁约的有关规定,不但大大放宽了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而且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权利。
其次,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方面,合同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
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解除合同的规定:其二,完善了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26条将“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作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这一规定使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发生延迟履行时就可解除合同,不利于对违约方权益的保护,有失公平。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将其规定为:“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一规定又过于严格,因为违约方可能仅仅履行了次要义务,而守约方就无法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第94条将其规定为:“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再次,完善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制度。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将引起违约责任的上级机关扩大至一般的第三人,其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另外,《合同法》第64、65条也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做出了规定,使该项制度趋于完善。
第四,确立了责任竞合制度。《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做出规定。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经产生的现象,是法律无法消除的客观存在。从各国立法和判例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即禁止竞合制度、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制度、有限制地选择诉讼制度。从《合同法》第122 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是采用了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的制度。
这种选择不仅是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果,而且是对世界上先进立法经验的吸收和借鉴。由受害人选择请求权,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时也可能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经济合同 篇7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XXX 身份证号: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XXX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经济适用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房屋情况
1、甲方同意将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即
甲方自愿将经济适用房权利让与乙方,由乙方享受该经济适用房产权项下所有权利。
2、该房屋位于XX县“园丁花苑”小区B号楼一单元231 ,面积约138平方米(含楼梯间等公共部分面积在内,实际面积以相关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为准)。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将该房屋出让给乙方,总价格(含装修费)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小写¥360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三、共同约定
1、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 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
2、甲方把与县教育局购房合同(协议)复印件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3、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待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将该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延缓一年办理过户手续;
4、根据甲方与XX县教育局签订“园丁花苑”购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办理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已经交给XX县教育局,等到相关部门允许办理房产证后,甲方积极办理房产证,若政策或政府相关规定变化,办理房产证除甲方已经交给XX县教育局的费用之外,不足费用和再需补交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该房是“经济适用房”,超出经济适用房规定部分住房面积的购房差价由乙方负责补交;
6、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与使用该房相关联的各种义务均由乙方履行,使用该房屋期间不按相关规定使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义务
1、甲方要确认并保证有权转让本协议所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并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
2、因该经济适用房以甲方名义购买,故应以甲方名义办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及国有土使用权证、契证等,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3、在乙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甲方应将与县教育局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和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契证等证件(甲方取得相关证件后)交付乙方保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4、该房在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各种抵押、担保等,并保证未涉及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债权或债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的儿女、亲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出收回使用。
五、乙方义务
1、乙方要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该房是“经济适用房”超出经济适用房规定部分住房面积的购房差价由乙方负责补交。
3、根据甲方与XX县教育局签订“园丁花苑”购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办理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已经交给XX县教育局,若政策或政府相关规定或教育局相关核算变化,办理房产证等证件时除甲方已经交给XX县教育局的费用之外,不足费用和再需补交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未过户之前,不能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退还乙方支付购房费人民币叁拾陆万元。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使用权,并且乙方支付甲方伍万元违约金。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夫妻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签订日期:20xx年3月12日 签订日期:20xx年3月12日
经济合同 篇8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经济合同 篇9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 2. 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 3.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 4. 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 5. 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 6. 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 1. 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 (3) 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 (4) 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 (5)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 (6) 草案交上级主管。
・ 3. 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 4. 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 5. 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 6. 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第六条 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 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 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
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 2. 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 3. 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 4. 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 5.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附表:签订经济合同审批表下一页经济合同 篇10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
……………………
经济合同 篇11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1.接楼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0元,(包干)总计
是111316.80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
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经济合同 篇12
判断题
1、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合同法》。( )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
4、要约自发出时发生法律效力。( )
5、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
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追认,该合同有效。( )
7、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8、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
9、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10、主合同解除后,其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相应解除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
1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且债权人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1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13、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
14、甲与乙签订了以城市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的合同,那么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 )
15、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
16、我国合同法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变更。( )
17、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18、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19、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
20、甲企业与乙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台专用设备,但双方并没有就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约定,后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那么该专用设备应该属于破产财产。( )
21、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用于购房,由于彼此是好朋友,便没有立书面字据,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王某提供借款时生效。( )
22、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2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
24、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2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属于抵押权人;该约定符合规定。( )
26、质押只能设立于动产上,权利不可以设定质权。( )
27、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28、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29、甲对某计算机软件具有知识产权,甲乙签订买卖该计算机软件的合同,自甲将计算机软件交付给乙时起,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乙。( )
30、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31、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 )
3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33、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行纪人。( )
3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
35、浮动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6、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能并处。( )
判断题答案
1、【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承诺到达时间。
4、【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合同法规定,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
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7、【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必要费用的承担。《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0、【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主合同解除对担保合同的影响。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制度。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1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题目表述正确。
1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目前《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与抵押登记没有必然的关系,没有特殊约定下,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题目中,主合同已经履行,因此主合同生效,乙不能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
1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的变更。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7、【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留置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1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19、【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0、【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承租人破产后租赁物的归属。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1、【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的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货运合同的规定。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3、【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2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承诺的效力。题目表述正确。
2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质押财产。动产与权利都可以设立质押,不动产不能质押。
27、【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8、【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人的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29、【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所以本题中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是不属于乙的。
30、【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定作人的权利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1、【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作开发的当事人的权利。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2、【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33、【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责任的规定。
35、【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浮动抵押。
3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经济合同 篇13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第二条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___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第七条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第九条 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第十条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 篇14
为了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发布。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也可并处: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