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需要上马一个新项目,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工作人员,从事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工作。周先生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周先生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2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新项目,包括周先生在内的许多人员都被列入了裁员范围。当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刘先生将这一决定通知周先生时,周先生却要求单位补偿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此外,公司在试用期没有理由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对这一“无理要求”,刘先生当场予以拒绝,并说:“试用期双方关系不确定,双方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周先生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到两周就将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先生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