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子女合同 篇1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乙方的_______________,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系_______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___,产籍号:_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_____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_____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产赠与子女合同 篇2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公证就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2、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3、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撤销情况: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受赠人可以进行撤销的几种情况: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提醒,办理房产赠与必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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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子女合同 篇3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
——赵志强诉李义、赵琳昕婚姻家庭纠纷案
钟淑敏
要点提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带有明显的身份关系性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 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42 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琳昕。
赵志强与李义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3日生育女儿赵琳昕。赵志强、李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权属人为李义)、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赵琳昕,各占50%份额)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及其姐姐李乙,份额为共同共有)。2011年4月28日,赵志强与李义于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双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对子女的安排:女儿赵琳昕6岁半由母亲抚养,若女方再婚前,双方需对女儿抚养权协商重新确定并尊重女儿意见。
三、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1102房、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 2 房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女儿赵琳昕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女儿,此后男方(赵志强)若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
四、双方对共同债务债权问题的处理:购买翠云山苑1102房借李乙款项主要由李义负责偿还,赵志强负连带偿还责任,天河南1101房未还清房贷款及另外银行抵押款均由赵志强负责偿还。
五、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2013年1月5日,李乙书面声明收到赵志强给付的100万元购房款,其所属份额转售给赵琳昕。
2015年1月5日,赵志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上述房屋尚未转移登记至赵琳昕名下为由,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第三项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一审庭审中,赵志强称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是因为李义拒绝让其探望女儿赵琳昕,也不让赵琳昕见爷爷奶奶。
李义、赵琳昕认为,赵志强与李义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李义与赵志强为了早日解除 3 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为了使女儿日后的生活和学习在经济上有保障,才与赵志强协商将房产归女儿所有,李义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作出了让步的,把家里的现金及车辆等财产都给了赵志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只考虑赵志强的权利而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无法体现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本案应驳回赵志强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赵志强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赵琳昕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撤销赵志强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赵琳昕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三)撤销赵志强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赵琳昕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四)驳回赵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志强、李义、赵琳昕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 4 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志强能否撤销其与李义于2011年4月28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上述《离婚协议书》是赵志强与李义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赵志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所涉的赠与条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书》是赵志强与李义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赵志强称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是因为李义拒绝让其探望女儿赵琳昕也不让赵琳昕见爷爷奶奶,但该理由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赵志强亦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赵志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赵志强与李义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 6 法予以纠正。李义、赵琳昕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作出民事判决: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
(三)驳回上诉人赵志强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虽是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但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基于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属于财产关系,对财产赠与的协议内容仍应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外,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 7 释
(二)》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样是赠与,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赠与都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的规定,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就不能撤销呢?因此,只要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物尚未依法转移登记,赠与人请求撤销赠与的,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订立,具有典型的身份关系性质,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反悔,以赠与房屋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区别于夫妻之间单纯的赠与合同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与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之间单纯的赠与行为,二者性质是不相同的。夫妻之间单纯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除了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外,往往同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作出处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所有,可视为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具有典型的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同时,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与条款是整个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签订离婚协议,是在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等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因此,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赠与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还在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前所述,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而因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一方也不能单方行使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10 如果允许离婚后再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则有的当事人很有可能恶意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造成经济损失,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一是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二是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在2011 年4 月28 日签订的,赵志强于2015年1月才提出起诉,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其次,赵志强未能举证证实其与李义在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本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涉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并改判驳回赵志强的诉讼请求,11 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产赠与子女合同 篇4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甲方的________(关系),甲方还有其他子女,为防止家庭纠纷,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为甲方与丈夫(过世,系乙方之父)共同出资建造。
2.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3.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属农村自建房屋无产权证,门牌号位________
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 上述赠与房屋如果动迁,所产生的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及其它相关权益一并赠与乙方。乙方负责安置甲方居住并赡养甲方。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同意接受赠与并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产权证尚未办理,所以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条件。
第四条 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村委会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五条 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产赠与子女合同 篇5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甲方愿将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产 权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 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为 ; ,丘号 县 街道 ,建筑面积平方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因经济原因,购买此房产的首付款和税费均为乙方 支付,且之后每月贷款也均由乙方单独承担,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愿 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合同范本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在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 过户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签订地点:
父子之间房产过户要分三种情况,即父亲过世,采取遗产继承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儿子;父亲在世,采取赠与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儿子;父亲在世,采取买卖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儿子。每一种情况,所花费的过户费用都是不一样的。
配图需要查验的资料有:房屋所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其它相关资料
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继承权公证书、遗嘱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过户的流程是:签定赠与合同→配图→申请登记→审核制证→交费领证。
配图需要查验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非成套房屋应提交受赠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赠与合同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赠与人(产权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赠与合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委托书(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的,赠与人、受赠人必须到场办理手续。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赠与人可以不到场,受赠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委托书,应提交受赠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如果是采取这种方式,那么过户的流程与普通二手房买卖流程相同,所交纳的税费及过户费用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