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某矿业公司工作近三年的刘统军被解雇,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分文赔偿。仲裁中,矿业公司拿出刘统军与恒友物资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声称他“系恒友公司招聘并派遣到矿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
对于这份合同,刘统军表示:合同上签名并非自己的笔迹。最后,法院以“刘统军与矿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判其败诉。
近年来,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去简就繁”的怪现象层出不穷。为了逃避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引入难以厘清的三方、四方甚至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时,很难有效维护其基本权利。
日前,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致诚中心)选取了55起复杂劳动关系案件展开调研。该中心主任佟丽华说,用人单位故意制造种种“复杂”用工关系,牺牲了劳动者的利益,消减、扭曲了《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
商场里面“踢皮球”
2009年,在家乐福超市从事威莱日化公司产品销售工作的盛某,因怀孕而被辞退。
据盛某回忆,此前,该日化公司曾要求她与广州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表明:盛某为该人才公司雇员,被派遣至威莱日化工作。
此后,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乐福及广州人才公司继续履行雇佣合同,并要求二者共同支付其社保补偿金、加班费等数项赔偿。
然而,仲裁委最终认定:盛某与家乐福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家乐福仅为盛某“提供了工作地点”,因而不应承担责任。“这起案件中盛某所遭遇的就是典型的‘隐蔽雇佣’陷阱。”致诚中心律师王芳说。
据了解,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文件规定,“隐蔽雇佣”即“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
“‘隐蔽雇佣’的主要目的是为逃避劳动法管辖、社会保障支付及缴税。这类不法用工方式在超市、商场的促销员群体中最为常见。”王芳说,“表面来看,促销员是由供应商招聘并推销产品的,应属于供应商的员工。但在工作期间,促销员主要接受商场、超市的管理,统一着装、佩戴工牌。推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还需承担理货、打扫卫生等多项工作。如有违规行为,超市、商场会对其进行处罚。”
由于促销员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因而,司法机关通常不认定其与商场、超市的事实用工关系。“商家、供应商用这种‘踢皮球’的方式推卸责任,让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维权无门。”王芳认为,超市、商场才是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工作指令的实际下达者。在目前司法实践并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促销员与超市、商场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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