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宪法(四)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2012年福建春季公务员招考预计会在明年2月份左右启动。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与全国人大略有不同,按照《宪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①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宪法明确规定了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解释法定的最高机关。
②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③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等级制度和其他专门等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④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⑤监督权。与全国人大一样,也分为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两类。
在法律监督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国家机关工作监督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第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查的执法检查,或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个案监督。
⑥其他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不同,它没有宪法上自己的弹性权力。在宪法明列的职权之外,常委会的其他职权必须经全国人大授权方能享有;在授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常委会会议没有预备会议,而是由委员长会议决定议程等程序事项。
开会的形式基本上有四种:
第一种形式是全体会议,即全体委员参加的会议,是会议召集的主要形式。只有这种会议形式才能通过法律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
第二种形式是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其任务是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但不能代替常委会本身行使职权,即其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只处理有关的立法和工作程序问题。
第三种形式是小组会议或分组会议,讨论问题或审议议案。分组会议也不能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
第四种形式是联组会议,是在讨论重大问题或有争议问题时各小组联合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委员长负责宣布召开。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以法律案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也可分为四大程序:
第一,提出法案。提案主体有三类:委员长会议,各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此外还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决定由常委会进一步审议的法案。
第二,审议法案。立法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案审议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引入了 “三读”程序,列入议程的法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
第三,通过法案。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投赞成票,法案便获得通过。
第四,公布法律。法案通过后便成为国家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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