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点精读(二十)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261. 变更判决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262.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263. 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中止”。
264. 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律调整”。
265. 法的规范中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和具体,操作性最强的是“规则”。
266. 书证的保全方法主要是“复制”。
267. 县级人民政府向外派出的机关称为“区公所”。
268.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269. 证据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70. 行政机关发送公文的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271. 被宣布无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自始无效”。
272. 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法院院长”。
273. 某大厦发生爆炸事件,公安机关随即将附近道路封锁,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属于“即时强制”。
274. 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属于“直接强制”。
275. 行政机关可以对“某国企与私营企业间的商标纠纷”进行裁决。
276. 行政合同签定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招标”。
277. 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
278.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
279. 行政诉讼的判决解决的问题是“实体问题”。
280. 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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