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之宪法(二)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预计会在明年2月份左右启动。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重点,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公民权利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
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
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祉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
④公民的诉愿权。诉愿权也叫请愿权。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3)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②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③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①财产权。
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劳动者的休息权。
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退休制度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离开劳动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离休金或退休保险金的制度。
⑤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⑦文化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5)特定主体的权利
①妇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③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④烈军属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6)外国人的权利
①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②庇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因此,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有两个表现:一是一人一票,二是选票价值相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制度的直选或间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我国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大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而县级以上的人大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二者并用。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5)选举的保障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①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②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推荐阅读:
更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