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男,19xx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家住,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男方)
当事人:,女,19x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家住。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女方)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查上列男、女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11月29日在重庆市忠县白石镇婚姻登记,婚后因性格或感情不和等原因,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申请要求离婚;据此,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入申请并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自愿签订如下离婚调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条:双方婚生子:王巧云,女,现年16岁,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第三条: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分割。
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分割如下:位于白石镇打泉村11组26号附1号一栋老宅归男方所有。
第五条:男、女双方离婚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不知道而署名在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对此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六条:男、女双方自依法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即为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他(她)方的婚姻自由和无故打扰他(她)方的正常生活,否则,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表示,自签订之日起必须全面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更不得在财产分割中故意隐瞒、藏匿、抽逃、转移家庭共同财产,若出现上述行为,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男、女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它事项:无。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由婚姻登记机关和本所存档备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主持调解单位:
调解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