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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工作制度 篇3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1、为确保试样质量指标能实时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取样的随机性和真实性,依据建设部相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项目监理部对建设工程中所有的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2、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所有材料在现场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必须按规范要求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上报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项目监理部的见证人员按计划要求,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不合格材料处理制度

  1、进场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及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中必须包含厂名、厂址、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等。对于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厂家必须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如不符上述要求即可按不合格处理。立即请退出场。

  2、对于进场的材料,必须在监理的见证下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取样、送检,保证送检的试样在取样材料中均匀分布,见证的试样必须有标识,并附有“见证记录”,在检测结果未出来之前,严禁用于施工,当确认不合格时,原材料应及时清退出场并通知监理;保存好试验样品,以备复查。

  3、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规定的检验,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严禁流入工程。相关规范规定检测材料,材料员、质检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立即请退出场,应登记在不合格材料检测台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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