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为维护剥削制度、维护少数剥削者的利益服务的,是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是为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服务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
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质代表着国家对于刑事处罚的态度,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时候,还会根据实际的案件,有时候社会的反映还需要考虑。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上决定着很多刑事处理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