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停车设施运行监管,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严格规范停车设施收费管理秩序,促进城市更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力度,规范运营管理;科学引导交通需求,创新信息化应用,提高城市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通过盘活存量、加快增量,科学调控停车需求;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改善停车建管工作,不断改善城市停车资源配置,净化停车收费环境,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开放共享、市场运作、依法治理的停车治理工作格局,营造安全、有序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为主、路外为辅、路内为补”的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施策。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加强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聚焦医院、学校、商场、党政机关、体育场馆等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强化周边停车秩序管理,充分挖掘资源潜力,着力增加停车设施供给,以点带面,优化停车设施供给结构。
(二)建管并重、集约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发掘和利用城市停车资源,取消主要商业聚集地影响道路通行的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在支路和背街小巷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开放具备有偿错时开放条件的停车场,利用闲置的空地等资源新建停车场,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管理水平。
(三)规范收费、合理调节。规范停车收费,整治停车收费违法违规问题。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道路停车难问题得到改善,重点区域道路交通畅通有序,合理调节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手续,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四)改革创新、支撑保障。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停车治理。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撑,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管理体制。1.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城市停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作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停车管理有关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停车设施建设中的有关工作,夯实工作责任,理顺管理服务体系,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夯实责任,着力加快停车设施新建、改建力度,推进智慧化平台应用,促进城市停车管理发展。(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中心)2.强化规划引导。结合城市区位特征、停车矛盾等因素,按照差异化供给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综合考虑中心城区停车现状及长远供需关系,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规划编制的同时,在开展城市体检中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3.加强配建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研究适度提高部分类型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标准的可行性,同时对新建、改扩建的项目按规定严格把关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数量;竣工验收后,发现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停车设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配建机动车停车场挪作他用的项目,提出整改处罚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中心)4.完善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难题,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推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停车管理法规制度,为依法治理停车问题提供支持和保障。梳理已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对相互矛盾的及时调整,对职责不清、规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中心)
(二)盘活现有资源提升利用效能。1.推进停车资源共享。统筹探索实践内部停车场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采取自愿为主、政府鼓励原则,积极与内部停车场单位沟通协调,统计对接供需双方服务和使用信息,提供停车共享协议和管理制度范本,引导内部停车设施便民共享。优先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落实停车共享责任,将内部停车设施开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具备疫情防控能力和安全管理条件的居住小区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工作时间将停车场对周边单位就业人员有偿错时共享。引导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周边经营性停车场及个人停车设施全天对外开放。鼓励商业、办公等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办理经营备案手续,对外提供错时或临时停车服务。推进具备条件的医院、高校等公共停车场夜间限时开放,并将医院职工停车需求向周边空余停车设施疏解,优先保障就诊车辆。(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中心)2.优化智慧信息服务。摸清各类城市停车设施分布和使用情况,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统一建立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和城市智慧停车大数据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停车设施信息查询、车位预定、泊位诱导、无感支付等功能,提升停车设施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鼓励推行停车泊位编码制度,加强停车泊位动态化管理。鼓励多元合作,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公布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指导城市停车场完善停车设施前端信息采集设备等智能化建设和改造,督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全面采集并将停车基础信息数据接入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停车设施信息系统动态更新机制,对新增或调整的停车泊位进行动态更新。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全面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中心)3.精细化管理路内泊位。针对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车辆潮汐化特点,在符合顺畅、安全的前提下,对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引导居民、患者、学生家长等所乘车辆错时或临时停放。实施定期分析评价和退出机制,及时清退周边路外泊位充裕、对交通影响大的路内泊位。不可盲目推行施划路内泊位手段提升城市停车供给,路内停车泊位总量不得超过泊位供给量的15%。(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中心)4.扩大停车设施供给。激活一批闲置泊位,加大对居住区机动车停车泊位闲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激活现有停车供给资源,对挪作他用等导致停车泊位空置的行为,严加惩处并责令限期改正;挖掘一批配建泊位,因地施策制定泊位挖掘方案,利用近期闲置地块设置临时停车场,利用老旧小区、办公楼边角空闲土地设置停车设施;加强停车标志标识和交通引导,提高停车泊位使用效率。(牵头部门:市行政执法中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推进空间统筹利用和集约使用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研发和绿色低碳停车设施建造施工技术推广,鼓励个人、企业等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加快推进立体化、智能化停车设施建设,从单一化的“地面”式停车转向多元化的“空间”式停车。逐步研究制定立体停车场、停车楼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制定奖补政策等激励措施,简化审批流程,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公交场站等场所的地上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一批立体停车设施。(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严格停车设施运营管理。1.健全停车设施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制度,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时限、项目及责任追究等要求,符合公共交通安全及规划条件,确保新、改、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对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登记手续和停车设施备案等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资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不予核定收费标准并依法处罚。(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中心)2.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推行政府公共资源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在开展广泛调查、座谈、听证等基础上,综合城区内外围地理位置、停车缺口差异和社会消费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地域高于普通地域”等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有效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结合停车设施现状实施差别化区域动态调整,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指导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停车设施、路内停车、临时闲置用地等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停车收费,必须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明确公益性质,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中心)3.加强停车设施监管。鼓励利用政府资源建设和使用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并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监管范围。强化停车经营资格管控,加强停车设施收费前定价过程监督和后续运营监管,尽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运营服务规范,规范经营单位、收费人员服务行为,要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格式统
一、内容齐全的公示标牌。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执法中心)4.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作用,巳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负责组织小区内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可暂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居住区委托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收费的,收费价格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优化居住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综合治理老旧小区停车难题。(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管理局、市行政执法中心)
(四)推进停车违法整治常态化。1.整顿停车秩序。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以促进停车入位为目标,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执法力度,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对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道路交通严重拥堵的违法停车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查处违法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等停车行为,并开展专项治理,对私划车位、“僵尸车”等占用公共资源的现象进行强力整治,将违法、违章停车情况突出的区域列为治理重点,努力维护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畅通绿色出行空间。(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中心)2.规范停车服务。加强停车设施服务及收费监管,规范经营企业停车服务行为。对未公示收费价格、未按公示价格随意收费、未按标准实行计时限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整治停车收费违法违规问题为契机,严厉打击无证照无备案经营、超备案车位范围收费、擅自改变内部停车对外经营等违法行为,对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价格举报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运营企业对收费杆、标志线破损及时维护,并消除停车场内部安全隐患。探索停车诚信体系建设,实行违法失信停车服务企业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中心)3.净化停车环境。依法查处私设停车泊位、擅自占用停车泊位等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医院、商业区等周边个人侵占停车资源私设收费现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未取得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围栏、地桩地锁或障碍物,定期组织对违规占用行为排查整治,将公共车位归还群众使用。(牵头部门:市行政执法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等方式治理城市停车难题,结合城市更新不断优化停车设施供给结构,加大停车设施投融资力度,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合停车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我市城市停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研究、推进城市停车管理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停车管理工作推进力度,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共同推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
(二)强化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法律规章政策解读和文明停车行为倡导,引导群众提高停车入位和有偿使用等观念,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三)精准长效治理。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停车难”、“停车乱”症结,研究治本之策。以解决重点区域停车问题为突破口,向全市全面铺开,优化泊位布局,强化停车管控,多手段综合治理,打造有序静态交通环境,形成良性停车建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