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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县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条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处理我县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及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卫生健康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三条当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健康局有权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方可解除控制措施。

第四条按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为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防疫的副局长、分管医疗的副局长担任,组员由县卫生健康局防保股股长、县卫生防疫站站长、县人民医院院长、县中医院院长担任。

第六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防疫站副站长担任,成员由县防疫站卫生科人员担任。办公室负责危害事故的日常工作及调查处理等。

第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及有关单位(如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等)、责任人应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或县防疫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如为放射事故应同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第八条接到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区卫生厅及卫生部报告;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如为放射事故,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一般事故主要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特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卫生厅及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县卫生健康局协助、配合调查处理以及负责前期抢险抢救工作。如为放射事故由市卫生健康局及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县卫生健康局协助、配合调查处理以及负责前期抢险抢救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发现生产场所毒物跑冒滴漏或出现危害状态时,及时阻断毒物散发和控制危害状态的发展,疏散作业人员,在有效防毒防护下进行抢修,防止事态扩大;将中毒人员或遭受危害人员抢离现场,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往附近医疗卫生单位抢救和治疗。如为毒物中毒人员应脱离中毒环境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处,及时清洗皮肤,更换衣物、防止毒物继续吸收;实施保护肺、心、眼等重要器官的现场急救,必要时现场实施心、肺复苏,抢救受害人员生命;立即将事故情况按规定报告县防疫站等部门;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第十二条接到职业病报告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事故救治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救治,调查处理主要由县卫生防疫站负责,人员救治由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负责。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到达现场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疏散、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人员在有效防毒防护下对导致事故的仪器、设备、工具和场所等进行抢修和控制,防止事态扩大,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所在乡(镇)卫生院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救治工作,服从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的调配。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职责包括:进行现场检测、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提出防治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意见;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六条如因技术力量等原因无法独立完成调查处理或抢救工作的复杂事故,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请求援助。

第十七条县卫生防疫站应当储备必要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检测、应急处理物品,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事故处罚。对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事故情况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结案归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规定及时结案,调查处理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报告联系电话:县卫生健康局县防疫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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