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自然人在国内注册商标的,新《商标法》的显著变化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不必通过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这个条件就是在国内经常居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常居住的条件是在该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对于外国自然人是否在国内居住满一年,需要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应当如何承认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即哪些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外国自然人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的居住证明。笔者认为:
1、街道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街道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居民和村民民主选举的自治机构,不是行政序列里的一级政府,因此他们开具的证明文件不具备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外国自然人在国内经常居住的证明。
2、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应当认为是有效证明文件。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是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依据授权直接行使行政权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授权机关承担。因此,以上两个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是由有权机关作出并可承担具体法律后果的行政决定,可以产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外国自然人直接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明文件。
3、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这指的是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所授予或是出具的其他真实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比如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授予的出入境证明,我国港澳台管理机关给港澳台同胞开具的回乡证等。这些证明文件上所记载的时间并不能直接证明外国或外籍自然人在国内的居住时间,但是却能间接证明该自然人的入境时间,由此可以推定其在国内的居住时间。鉴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常居住还要满足连续居住时间的长度,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掌握,所以为了便于商标注册管理和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这样操作还是比较有利的。
另外,外国自然人的唯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就是有其本国或本地区政府授予的有效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