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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没有报警,怎么处理?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未在现场报警的当事人可以事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核实事故存在与否。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如果核实交通事故存在,公安机关将受理该案件。

法律分析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三)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条规定,你如果发生事故当时没有报警,你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核实交通事故存在就会受理的。

拓展延伸

未及时报警的交通事故后续应对措施

未及时报警的交通事故后续应对措施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尽快联系交警部门,向他们报告事故并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事故记录被正式记录。其次,及时与对方当事人沟通,交换联系方式和保险信息,并尽快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同时,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备后续处理使用。此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最后,及时咨询医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自己和其他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这些应对措施有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若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警,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若核实存在事故,将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若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联系交警部门报案、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收集证据、寻求律师帮助、咨询医生进行身体检查等措施都是保护自身权益、维护交通安全与社会秩序的重要步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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