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我办立足本职岗位,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继续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统领、以服务政府工作、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上年度既定的工作思路,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为载体,紧密结合本县法制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及各部门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开展了扎实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履行普法职能,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根据 __普法工作的要求,于4月24日法制宣传日,与县监察局、人事局、司法局组织全县行政执法部门以上街开展法制宣传一条街等活动,我办重点宣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法规知识,为《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的正确施行奠定基础,也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行政复议知识及法律意识。
同时,积极参加县依法治县办、县政法委组织的法制宣传,多渠道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丰富了广大城乡群众的法律知识,为正确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减少越级、违法上访、缠访,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法治环境、社会氛围和《纲要》的正确、广泛施行奠定了群众基础。
(二)履行执法监督职能,认真进行执法监督。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我办制定并下发了《黎平县行政执法考核办法》,量化了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标准,使执法监督制度化、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上半年,继续与县人大法工委、县监察局对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建设局、县文广局(文化稽查队)等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执法质量抽查,通过对制度建立、执法案卷等具体事项进行检查,被检查机关自《贵州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执法日趋规范,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基本准确,程序合法,没有违反《办法》的现象。
(三)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行政合同审查职能。自我办XX年年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与备案办法后,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前都能先进行法律审核。上半年共审查县政府办公室及部门送审规范性文件2 件,行政合同2份,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意见。
(六)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我办克服人少事多的困难,经过近一年的清理,理清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并即将完成此项工作,然后向社会公示后编印给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七)其他有关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日常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当好县政府及办公室的'助手,半年共接待(含涉纠纷、涉法)上访群众23人次。对来访者,审慎地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引导、解释工作,为维护政策统一和农村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二是及时组织持到或超期《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进行换证。三是对县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认真审查,及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四是积极完成县政府办领导安排的全县消防工作检查等工作及县政府办公室安排的日常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我办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仍与上年一样:一是人员少,还不能适应当前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随着法制宣传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案件增幅较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压力较大。根据《纲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当前还有一些政府法制工作因人员少、被抽调时间长而不能正常开展,距省州法制工作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二是不能对乡镇政府进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培训,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总体水平仍然不高,且发展不平衡,相当数量的纠纷还不能就地协调解决,法制工作服务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还不能充分体现。三是因为监督、处罚机制不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仍不能正常开展,急待进一步加强。四是法制信息、调研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还急需加强。
三、下步工作思路
针对前述具体问题,我办将继续以贯彻执行《纲要》为宗旨,以服务政府、服务人民为主线,按照如下思路开展工作:一是迅速组织全县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及时按要求抓好《决定》中各项具体要求的落实工作。二是定期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政府法制工作,争取更大支持,及早增编补员,增加办案力量,以缓解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压力;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四是加大执法质量监督检查和培训力度,继续协调县人大法工委、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司法局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培训,并使之常规化,促进提高执法质量,从基层基础方面加强和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促进平衡发展。五是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大胆创新工作方式,按年初既定工作计划开展政府法制各项工作;六是克服困难,结合实际加强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加快我县政府法制工作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有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