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审从性质上来讲是被法律明确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主要也是为了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是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负责处理当下阶段的办案机关需要轮候为嫌疑人或者被告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的,时间是重新计算的,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法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后是要无罪释放的,只有在案件调查清楚确实与当事人无关的情况下才会解除取保候审,反之,取保候审会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