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释 在民事侵权官司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多。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解释。它包括: 一,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4、自然人死亡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精神损害赔偿;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类: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四,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