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其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客观要件要求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无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独行为,都可以成为撤销权的标的。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致其积极财产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权)或者消极债务增加(如承担债务、保证他人债务),处于不能满足债权的无资力状态。在近几年我国审判实务上对此已采更为宽松的标准,即只要发生履行困难,即可认定为债权受到侵害,从而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又有债务人恶意与受益人恶意之分。关于债务人恶意,只要债务人超过其清偿能力而为法律行为可推定其为恶意。关于受益人恶意,仅指受益人于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为行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无须受益人有危害债权的意思,受益人对于债务人的恶意也无须有所认识。受益人的恶意,以受益时为准,且受益人的恶意证明,一般要求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者,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此外,债务人的行为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之分,有偿行为的撤销须前述主客观要件俱存,并且在主观要件中,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其二者间的法律关系。而无偿行为的撤销,受益人仅因此失去无偿取得的利益,故仅有前述客观要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