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消费未提供服务或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按约定提供,否则应退还预付款和支付利息、费用。对于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可要求退货。在网购平台上,若卖家拒绝退款,买家可修改退款协议或要求客服介入处理。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拒绝退货怎么办
按照约定符合退货的规定,不履行退货服务的,消费者是可以可以根据网购平台规则做进一步的处理。
买家申请退款后,若卖家拒绝了退款协议且相关交易仍在进行中,买家可以操作“修改退款协议”,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买家可以在卖家拒绝退款后(虚拟物品:卖家拒绝退款后;申请退款3天后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点击退款详情页的“要求客服介入”按钮,要求淘宝小二来帮助协商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1、进入退款管理页面,找到对应的交易查看退款详情,在退款详情页面提醒规定时间内及时点击“修改退款协议”。
2、重新填写退款申请,并且上传相关退款凭证,点击“立即申请退款”,此时如果需要修改退款金额也是可以的。
3、积极联系卖家协商,并关注退款状态和退款超时,若一直未协商一致,规定时间后可在退款详情页面点击“要求客服介入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预付款消费时,如果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否则应退还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和合理费用。对于拒绝退货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网购平台规则进行进一步处理,如修改退款协议或要求客服介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