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投保。这是由一些保险代理机构和汽车经营者设立的“陷阱”。他们利用客户的那种认为投保金额越高保障越可靠的爱车心理,以远高于汽车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为客户投保,从而非法获得保险公司的高额返利,这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
无效投保。一些保险公司对个别车型和特殊情况的车辆做了特殊的规定,
重复投保。一些投保人误认为,同一车辆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就可以获得更多赔付。这种做法的唯一结果就是徒费精力、多花冤枉钱。我国《保险法》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隐瞒优惠。按有关规定,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享受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优惠基础上优惠10%的无赔偿减收保险费优待。投保人如果不知道这些优惠,就很可能多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