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施暴者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