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集团公司将子公司的员工调至其他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来说,这种调动法律本质是旧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集团公司经常将一个子公司的员工调至另一个子公司。多数情况下,子公司会执行集团公司的意志,职工本人也会服从调动,不存在争议问题。
但是,关联公司之间虽然具有控股与被控股、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但是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是独立的用人单位,不能将它们用工资格混为一体,全部统一在集团公司的名下。审判实务中,应严格界定劳动者与它们之间劳动关系,并以此作为认定当事人享有权益、承担责任的基础。
第二,如职工不服从调令,集团公司能否进行强行调动。劳动关系一经建立便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用人单位上级集团公司在未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非经法定事由,均不能单方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职工不服从调动,用人单位是否因此取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从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主要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