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辖区内社会卷烟消费总量和总人口数(含暂住人口)确定卷烟零售点总数量,一般控制在总人口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二)城镇街道卷烟零售点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乡村、居民生活区等地域原则上按人口或者居民户数比例设置。(三)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或者中、小学校内、无固定经营场所等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作限制性规定。(四)营业面积较大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饭店、餐馆、旅馆,可不受规定的间距限制。营业面积较大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