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类申请人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类申请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2)重点高等学校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4、上述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