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报销85%,4万元—8万元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大病医保不包括范围: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