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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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3 07:23
【法律分析】
竞业*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由于立法对竞业*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