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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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6 13:22

为了强化对上海市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各方参与者履行质量责任,保障工程品质,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被定义为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及管线铺设等各类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则指工程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确保安全、适用性等特性,并达到相应的标准和状况。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所有工程,但个人自住房屋除外。所有在本市进行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所有本市工程实施质量核验监督制度,任何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质监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通过审核后方可使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主要的行政管理机构,而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建设部门则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监督工作。


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协调,划分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与*相关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职责进行协作。市级专业质监机构负责市审批项目的质量监督,区、县质监机构负责区、县审批项目的监督,*部门在沪质监机构则负责其系统内特定范围或大型工程的质量监督。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执行职责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通过建设部、市建委或其授权机构的资质审核和考核,确保具备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专业能力。




扩展资料

(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第88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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