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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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3:44

最高人民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结婚以后为了家庭生活欠下的债务,婚后双方从事的一些经营业务,因此而欠下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夫妻间日常生活当中产生的一些正常的社交债务,以及夫妻约定的其他共同债务。

一、最高院关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第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第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第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第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第七、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离婚时夫妻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最高人民的意见是:由人民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其实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非常的简单,关键就是看欠的这笔钱到底用在了何处,就比如说经营公司欠下的债务,经营公司取得的收益,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同样的道理,夫妻之间都不能趋利避害,产生的债务也应该有两个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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