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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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4:58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属于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被继承人去世20年后仍然可以由子女行使遗产继承权进行继承过户,但是必须是经过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没有房产继承过户争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则若因为存在房产继承纠纷,已经超过继承权的最高20年法定保护时效,不受到法律保护并且纠纷案件也不予受理。
老人去世20年后子女仍有继承房产的权力,但没有胜诉权。继承权的最长保护时效是20年,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计算,超过20年的,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协商,仍然可以继承并分割遗产;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到起诉时,丧失了胜诉权,不再受理。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老人去世遗留下来的房产,即使已经超过了二十年被继承人还是可以行使继承权,但是由于已经超出民事纠纷诉讼时效和法律保护权利的最长二十年时效,一旦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时存在多个被继承人之间纠纷问题,继承权已经不再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