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怎么规定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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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12:10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管辖,其他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一种管辖制度。那么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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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如何确定,怎么规定的?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张爱华律师解答: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张爱华律师解析:

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具有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属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

考虑到不动产通常具有较大经济价值及其不可移动的属性,为方便审理、调查和执行,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对不动产纠纷设置了专属管辖制度。然而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所以应从严把握,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所以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张爱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在民商事,公司,刑事业务等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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