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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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7:02
当前,我国在办理渎职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上,存在标准不明确以及法律适用争议较多的情况。通常,只有当渎职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时,才会构成相应的犯罪。然而,刑法中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等程度的表述,并未对大多数罪名提供明确的操作性标准,导致实践中各地在定罪量刑时存在差异,有时甚至出现重罪轻判或轻罪无罪的处理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1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明确提出要从重惩处渎职犯罪。解释中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当导致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以下后果时,将构成重大损失: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特别指出,如对已造成的损失后果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指令他人隐瞒不报等行为,将导致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延误抢救工作,这种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致死1人以上应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