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1: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20:51
其他病变如果不是由工伤引起的,与工伤无关,自然不能进行工伤伤残鉴定。虽然以急性腰扭伤为由进行伤残鉴定,可能无法达到伤残等级,但仍然可以要求赔偿的。
相关法条:
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2 十级条款系列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属于工伤十级:
1) 中度毁容之一项;
2) 面部有疤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 全身疤痕面积<5%,但≥1%;
4)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症状;
5)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疤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疤痕;
8)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
9)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 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 双眼矫正视力≤0.8;
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植入,矫正视力正常者;
21)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 晶状体部分脱位;
23)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 外伤性瞳孔放大;
26) 角巩膜穿通伤愈治者;
27)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 铬鼻病(无症状者);
30) 嗅觉丧失;
31)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 鼻中隔穿孔;
36)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 乳腺修补术后;
40) 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 慢性轻度磷中毒;
42) 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 井下工人滑囊炎;
44) 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 一度牙酸蚀病;
46) 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可要求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主要证据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收入减少。主要证据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3、护理费。因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主要证据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4、住院伙食补助费。仅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6、营养费。主要证据为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7、住宿费。主要证据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8、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20:53
其他病变如果不是由工伤引起的,与工伤无关,自然不能进行工伤伤残鉴定。虽然以急性腰扭伤为由进行伤残鉴定,可能无法达到伤残等级,但仍然可以要求赔偿的。
相关法条:
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2 十级条款系列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属于工伤十级:
1) 中度毁容之一项;
2) 面部有疤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 全身疤痕面积<5%,但≥1%;
4)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症状;
5)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疤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疤痕;
8)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
9)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 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 双眼矫正视力≤0.8;
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植入,矫正视力正常者;
21)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 晶状体部分脱位;
23)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 外伤性瞳孔放大;
26) 角巩膜穿通伤愈治者;
27)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 铬鼻病(无症状者);
30) 嗅觉丧失;
31)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 鼻中隔穿孔;
36)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 乳腺修补术后;
40) 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 慢性轻度磷中毒;
42) 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 井下工人滑囊炎;
44) 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 一度牙酸蚀病;
46) 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可要求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主要证据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收入减少。主要证据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3、护理费。因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主要证据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4、住院伙食补助费。仅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6、营养费。主要证据为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7、住宿费。主要证据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8、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