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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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第四十七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机关及其人民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是最新《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令第125号,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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