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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

  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 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2. 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 代理人队伍;

  4. 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

  5. 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

  6. 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

  7. 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

  8. 商业秘密;

  9. 享有著作权的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

  10. 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

  11. 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若乙方在本合同成立之前,为获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培训关系。在此培训期间内甲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或者保险代理关系。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十五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约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动

  顺延三年,可多次顺延。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之后,乙方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行为。

  1. 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2. 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填写《代理人报告书》,告知甲方;

  3. 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公司;

  4. 代表甲方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或向拟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按甲方规定向客户交付保险费预收收据;

  5.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全部及时缴交给甲方;

  6. 及时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及客户准确资料交甲方审核;

  7. 在甲方同意承保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正本后三天内将保险单送达客户;

  8. 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向客户提供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售后服务;

  9. 其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七条代理合同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

  内开展业务。

  乙方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 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甲方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 代签名:在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

  3. 冒名顶替体检: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甲方,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

  4. 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回佣、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

  5. 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签订、变更、废除任何保险合约,放弃甲方任何权利;

  6.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代表他人垫付未曾真实收到的保险费;未收到客户交付的任何保险费情况下,乙方将任何收款凭据、发票送交任何人或承诺收到保险费;

  7. 阻碍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或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甲方规定须如实填写的单证却不告知甲方,致使甲方或客户利益受损,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擅自更改客户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

  8. 提供或诱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如假证件,假电话,假年龄,虚假投、被保人关系,虚假病历资料、虚假健康资料、虚假财务资料等,或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9.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

  10. 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在事故发生后再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倒签单);串通客户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甲方;

  11. 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2. 接到客户索赔通知后,不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清偿责任;

  13. 将自己招揽的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为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

  14. 滞留、挪用或侵占客户首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甲方各类给付保险金、溢交保险费、解约金、保全变更退费、保单质押贷款款项等;

  15. 提供给甲方的收据与提供给客户的收据内容不一致;

  16. 引诱甲方的任何投保人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

  17. 伪造、变造、转让《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18. 对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19. 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名誉;

  20. 侵害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甲方各项资产、资源及权益;

  21. 擅自制作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展业资料,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分支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并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展业资料;

  22. 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23.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合下发表任何有关甲方的新闻、评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识的文件、资料、图片或电子媒体;擅自以甲方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故意散播有损甲方形象的言论;在甲方职场内与他人争吵,打架或参与打架,公然侮辱甲方员工、代理人或客户、准客户,与甲方合作单位发生冲突,损害甲方形象;未经甲方许可授权非甲方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擅自盗用甲方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24. 私下转让保单,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甲方或客户损失;

  25.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未经甲方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

  26. 以欺骗、诱导的方式组织客户参加说明会,或在客户邀约行为中客户已经明确拒绝后干扰客户,或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27. 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

  28. 为达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甲方员工、代理人、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

  29. 恶意破坏公司职场内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项设施,偷窃、盗取或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公物;

  30. 推荐或销售非平安的金融产品;

  31. 以平安名义销售或推荐非平安产品,包括代理和推荐非平安集团内专业公司所属的产品及产品组合;

  32. 基本管理办法列明的乙方在代理活动中不能从事的其他行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甲方缴交保险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

  乙方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收到后的24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缴交给甲方,否则为滞留保险费。第九条甲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及保监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 代理费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的各项佣金;

  2. 在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变更为另一新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发放代理费,但若变更当年度原保险合同的代理费已经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该年度新保险合同的代理费;

  3. 乙方在从事代理行为的过程中,发生客户退保并投保新契约(先承保后退保或先退保后承保),且退保与投保新契约符合基本管理办法或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关于契约转换定义的,甲方仅对超出旧契约保费的部分核发代理费;

  4. 犹豫期内,客户退保导致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被解除,甲方不支付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代理费,若代理费已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并有权从乙方后续月份代理费用中扣除,同时需从乙方相应月份代理费中扣除被解除保险合同的工本费和被保险人体检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

  5. 犹豫期外,保险合同一旦被甲方解除(包括客户提出退保导致解除)并退还已缴保费(不包括仅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因该保险合同所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退还甲方,且该权利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

  6. 由于客户未缴交保险费而致保险合同失效,其后由乙方经办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复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 有权依照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3. 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参加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

  4. 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依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或修改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乙方应遵照执行;

  5. 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6. 乙方自聘人员在其协助乙方管理过程中,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7. 若甲乙双方对乙方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或因客户投诉产生争议,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笔代理业务的代理费直至该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代理费项目及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 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必要的培训支持;

  3. 向乙方无偿或有偿提供开展代理业务必需的资料、单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2. 依据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获取代理费;

  3. 依据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参加业务技能考核,获得业务级别晋升;

  4. 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级各类业务竞赛并依据结果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xx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投保书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并在收取上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后,将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交接至甲方指定工作人员。

  2. 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制定的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品质管理、活动管理、业务流程、业务培训、业务技能考核体系、财务管理等,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

  4. 依法纳税,并同意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愿一次性缴交保证金 元;

  6. 乙方自行聘用他人协助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甲方招聘行为,乙方自聘人员在其协助管理过程中,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乙方达到基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成为主管,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人各项责任及义务外,还

  应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1. 履行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展业主管的管理职责;

  2. 辖下业务人员(含本人)发生本合同第七条所列的各种行为或发生基本管理办法中关于品质、过失行为管理所述的各种违规行为时,按基本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资料。

  乙方同时承诺对甲方所有客户的个人隐私及财产、业务、家庭情况等有关资料保守秘密。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提供的《申请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表》、担保书、健康告知及身份证、学历证等真实可靠,

  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同时承诺无犯罪及其他不良刑事记录。

  乙方授权甲方为核实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而进行必要的查询、收集、提供本人的信息。

  甲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乙方同意并在此声明甲方有权以文件或书面通知等形式调整和修改下述内容:

  1. 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

  2. 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项目、标准;

  3. 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和保险产品;

  4.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数额;

  5. 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或保险市场变化,确需调整的其他项目。

  乙方承诺遵守和执行上述经甲方调整与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以下情况终止:

  1. 法定终止:

  ①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没有顺延的;

  ②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③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 协商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为合同终止日。

  3. 单方面解除:

  ①有下列情形或事件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a.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失的;

  b.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及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的;

  c. 乙方被保险监管机关收回或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d.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或从事了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为;如乙方为主管的,违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

  e. 乙方在业务考核中没有达到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继续代理甲方业务所需的最低业务标准的:f.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③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的,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送达到对方营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对方,本《保险代理合同书》效力即终止。

  4. 尽管本合同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各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不意味着甲、乙双方放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享有的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5. 因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规定,甲方停止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营业的,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随即自行终止,无需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 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 乙方无权再依据本合同和基本管理办法获得代理费;

  3.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和甲方其他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办理交接手续,并归还甲方如下文件、物品:

  ①空白的、任何已签署或作废的投保单;

  ②甲方已签发但乙方尚未送达客户的人身保险单;

  ③已收取但尚未缴交甲方的保险费;

  ④空白或任何其他已作废的保险费预收收据;

  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⑥应归还甲方的其他款项、单证、资料及财物。

  4. 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或配偶、直系亲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乙方担保人办理交接手续;

  5.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息一次性归还乙方缴存的保证金;

  6. 乙方如不遵守本条第3、4款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7.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交回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执业证登报成本费;

  8.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不再委托,且甲方可视情况报请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吊销乙方持有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及追偿

  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守约方均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超过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每日应按照代理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甲方不受本款约束;

  3. 乙方滞留保险费的,每日按应缴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滞留保险费达到或超过七个工作日的,甲方除追扣乙方滞留款项本息、滞纳金,解除本合同外,同时报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乙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乙方如从事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额依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5. 乙方作为主管违反了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业务级别降级,具体违约金额依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

  6. 乙方越权代理或违反本合同义务,给甲方或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该经济责任确应由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7. 合同一经终止,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吊销乙方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及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①乙方泄漏任何甲方商业秘密及客户的个人隐私及财产、业务、家庭情况等有关资料;

  ②乙方从事招揽诱致任何甲方客户将契约或批注项下的保单取消、修订或减少的行为;

  ③乙方以任何方式诱导、唆使甲方的其它保险代理人申请解除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书》。

  8. 乙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9. 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享有的对对方的追偿权及违约金请求权,不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执行;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甲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且乙方签字后方为有效。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原《保险代理合同书》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删减或以其他方式对条款做出任何修改。第二十三条释义

  1. 客户:单指或合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 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 展业资料:乙方展业中使用的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各类印刷品、电子文档、音像制品、软件等,包括产品说明书、三折页、产品彩页、保险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保单条款、投保单等;

  4. 回佣:乙方将代理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

  5. 犹豫期:客户签收保险单次日起10个自然日内;

  6. 主管:指乙方达到甲方基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除代理相关保险业务外,还负有管理团队责任并获得管理利益;

  7. 甲方营业场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产品的行政区域对应的甲方分(支)公司的区域拓展部或区拓管理室;

  8. 乙方营业场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产品的行政区域对应的乙方所在的甲方营销服务部或展业单位;

  9. 甲方书面同意:指经甲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的书面表示。

  甲方(委托人)名称:

  地址: 电话: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份为甲方(公司)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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