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放)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订以下协议: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
三、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材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5)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6)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四、代理记账收费;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账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元,按季预付,次月十日前付清。另外,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代帐服务的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市内交通费、记账报表、办公文具费等由甲方支付。经协商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账本报表费用元,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市内交通费用元。
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代理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需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整。
七、合同终止: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当办理会计交接事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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