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谈到我们要有所得。权利的获得有不同的方式。有的权利与生俱来。比如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安全权等。有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来,比如我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我们紧罗密鼓地向着十八岁奋斗,就会自然地取得这些权利。有的权利的内容靠自我奋斗而扩大,比如荣誉权、财产权等。
权利的取得和实现必须有一定的方式。这些方式必须是合法的方式。我们大部分的义务,都表现为实现自己的权利时,不能危及他人权利的行使。如果采取了非法的方式,危及了他人的权利,那么,自己的权利也会同时受到限制。因为权利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什么权利是绝对的,那么也就没有什么权利了。
边沁说:“自然将人置于两大主宰之下:苦和乐。唯有这两者才能指明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做什么。”因此,我们的一切行动,都要衡量行动的结果,将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如果认识到快乐大于痛苦,我们就可以做。如果认识到痛苦大于快乐,我们就应当放弃。当然,这里还存在概然性的问题。有时,我们付出很大的代价,合法地去争取某种利益,有可能一事无成,赔了夫人又折兵,很痛苦、很失望,有一种被欺骗之后的疲惫。有时,有的人不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非法地去取得某种利益,不仅取得了,而且侥幸逃避了制裁,很快乐,又很受社会的尊敬,名利双收。这都是偶然、侥幸和法律不健全造成的。
在一个法律趋向于健全的国家,逃避法律制裁、违反法律行事,都是不可能的。付出而无收获的失望的痛苦,比起不劳而获可能遭致的制裁的痛苦,后者更大,更长久。因此,法律维护权利的平衡,矫正不平衡的事态。国家的安全、社会的正常管理、经济的正常运行、个人的正常生存,都依赖于权利的平衡。
在对于快乐和痛苦的衡量上,我们还需要注意时间的考验。得到了暂时的快乐,却遭受了长久的痛苦,不值得。为了长远的快乐,忍受暂时的痛苦,付出巨大的代价,要甘心情愿。快乐有近期的快乐,中期的快乐和远期的快乐。各自需要付出不同的'努力。
有的大学生认为自己考上大学了,已经达到了社会的巅峰和人生的巅峰,这是一个偏狭的心理的巅峰。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饱食终日,不再像考大学那样去拚搏,目标定位在海拔零米的位置,他们的快乐限于初级的快乐、感官的快乐,来自吃喝玩的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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