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消防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而导致消防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真正起到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的作用。为此需要对消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省政府(94)53号令的规定,现甲方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委托给乙方承担。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维护服务的消防工程名称:
第二条:维护服务的消防工程地址:
第三条:维修服务的消防工程范围及维护内容要求:
一、维护服务的消防工程范围: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
2、 消火栓系统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二、维护内容及要求:详见维护细则表
第四条:维护费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年维护费为: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安排专人负责该消防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消防规范的要求,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所有供水总闸,压力表及附属组件进行日检,并填写好系统运行日登记表及日检表。
2、 甲方一旦发现故障不能自行排除时,应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
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与甲方联系确认后24小时内,必须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维修记录,甲、乙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交双方分别存档。
3、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时付给乙方维护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款项,如发生拖欠款项现象,除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将自动转为待工期,其间,该消防维护服务的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消防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工程的全部消防图纸资料及有关设备的材料,以利乙方能顺利地进行维护。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根据维护细则定期进行月检、季检、年检,同时对工程范围内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每次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分别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存档。(注:年检和季检的当月不再进行月检)。
2、 乙方在月检、季检和年检的维护工作完成后,应做出维护报告书,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由签字后存档。在不定期巡检期间,若甲方通知乙方到现场,乙方两次不按时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消防工程维修服务合同的期限及付款时间:
1、 消防工程维护服务合同期为五年,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维护保养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合同期满时,乙方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2、 甲方应在合同期内每年 月 日支付当年维护款 元,
第七条:其它:
1、 消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需更换设备、零配件、材料单价在100元以内,由乙方承担。设备购买原则上由甲方自行解决,甲方亦可委托乙方购买,其采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2、 甲方现场负责人为: ,乙方现场负责人为: ,如双方现场负责人有所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13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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