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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合集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甲方(实际股东):

  乙方(名义股东):

  鉴于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成立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主要经营。

  乙方系目标公司原有股东,甲方投资于目标公司,拥有目标公司%股权,并委托乙方持有该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投资/受让/赠与/继承/财产分割获得目标公司%股权,因甲方原因/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股东会要求,甲方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一致,甲方将股权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享有目标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分红权和增值权。

  第二条乙方为目标公司原有股东,拥有目标公司%股权。乙方同意代为甲方持有目标股权。

  第三条对于目标股权,甲方为实际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负有股东义务,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甲方自愿将目标股权对应的表决权让与乙方享有,但甲方有权列席股东会。

  第五条对于目标股权,乙方为名义股东,应配合甲方完成签署文件、提供资料及提供账户代为转账等事项,乙方不享有目标股权的财产权利,亦无相应出资义务和其他股东义务,不承担目标股权的投资风险。

  第六条甲方同意,目标公司增资的,甲方不享有优先增资权。

  第七条因代持目标股权或目标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代持股权及其收益进行转让、赠与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

  第九条甲方对目标股权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担保、转为显名股东、委托他人代持等),不违反目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相关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乙方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的,应当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目标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区签订,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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