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实际,特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一、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学位课规定的全部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已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00(含)及以上者。
二、 在校期间受记过处分后符合以下两项条件者,由本人申请,院、系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后提交教务处审核,需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综合表现良好,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种表彰者(必须有相关的证书和证明材料);
2.各学年学习成绩良好,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已达到2.50以上(含)。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行动受处分者;
2. 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3.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 00者。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2.院、系在规定时间组织学生提出学位申请书,由院系审核后备案。
3.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和需要讨论授予学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并填写《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 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并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5.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不同学科类别确定授予对象并分别编号、下发。
6.教务处负责打印学士学位验印名册、学士学位证书及副本,并组织院、系加盖学校印章和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毕业成绩单及学士学位证书副本由教务处报送学生处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五、本办法自学分制管理专业2005级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6年8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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