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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2022-06-15 来源:知库网
报告题目: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报告内容:

建国之初, 毛泽东在党内曾多次提出“新中国成立了, 无法无天不行了, 民法要搞,刑法也一定要搞。”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总结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主法制建设经验,开始大规模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民主选举制度等民主政治制度, 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宪法、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奠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但由于经济与政治上权力的过分集中,党的“八大”后仍然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以及其它一些历史的、思想的主客观原因,我们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泛滥, 普遍存在着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权不依法的局面。其直接的后果是,在拥有近十亿人口的中国,姻在拥有近十亿人口的中国,从1950 年代末到1970 年代末20多年的时间内没有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没有律师职业, 没有法律监督机关。“文革”期间宪法也不宣而废,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探索前进的过程中遭受了严重的挫折。 理论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充分发扬。” 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

向与理想目标,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和谐社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其中,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

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是没有社会的和谐。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 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总之,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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